目前,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对FCR的界定并无完全统一、明确的定义。《联合国贸易单据设计应用准则》(UN Layout Key for Trade Documents-Guidelines for Applications)将FCR界定为:“货运代理签发的确认其控制特定货物并依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发送给单据中记载的收货人或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的不可转让的单据。”尽管该定义将FCR的签发人限定为“货运代理”,但实务中,也有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FCR的情形。因此,通常情况下,货物收据(FCR)是指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在收到出口商交付的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后,签发给货主的用以证明其已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不可转让的记名单据。
为规范全球FCR的统一格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使用的FCR格式单据(以下简称“FIATA FCR单据”)中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单据编号,货运代理的名称和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供货人或委托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唛头和编号,包装件数和类型,货物名称、毛重和尺码,单据签发日期和地点等。根据单据表面记载的内容,货运代理确认已实际占有特定货物、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并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在实务中,货运代理或承运人签发FCR时,通常在该单据的正面载明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的名称以及货物状况等事项,这些内容一般与托运单的内容相同。为了提醒货方注意,FCR下方一般注明“签署三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等类似字句。FCR背面一般载明“除非另有注明,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货物收据;一旦货运代理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处分该货物”等文句。可见,FCR在单据形式和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相似,尤其是在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签发FCR时,很容易导致出口商将其与提单混淆。实际上,FCR与提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货物运输单据。(www.daowen.com)
FCR一般适用于以F开头的(如FOB)和EXW贸易术语。在这两类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控制货物运输。出口商或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即完成贸易合同的交货义务。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向出口商或托运人签发FCR以证明其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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