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收据”,也称“货代收据”,其英文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orwarder's Cargo Receipt,简称FCR,其译名为“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或“运输行货物收据”等,在中国业界通常简称为“货代收据”或“货物收据”。这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
“货物收据”(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近年来,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开始使用。与提单相比较,FCR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及其功能,它只是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一种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但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FCR可以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须依据FCR履行其运输合同义务。FCR签发人与出口商的关系可能表现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也可能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甚至无任何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FCR签发人的责任就不同。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时,出口商接受FCR可能存在无法控制货款和货物运输权等风险,对此,出口商须采取相应的因应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www.daowen.com)
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频率日益增加。但由于FCR在单据的形式及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相似,出口商经常将其与提单混淆,甚至错误地认识其在FCR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其引发的国际贸易或国际运输纠纷也不断上升。FCR与提单相比究竟有何不同、其性质和功能如何、出口商接受FCR会有哪些风险、使用FCR应采取哪些措施等问题值得出口商关注。现以判例为依据,对与FCR相关的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中国贸易商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FCR,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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