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不仅是一纸单据本身可以实现从持有人到受让人的转移,而且是该单据本身的转让可以使它所代表的权利从持有人转移到受让人。但提单持有人权利上的缺陷是否会影响受让人获得的权利,对这一点,有关公约和相关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产生提单转让效力的争论。
由于提单是一种单据,其转让与票据流通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因而可以将这两者进行比较,得出其不同之处。
票据流通也是通过票据本身的转让实现其所代表的权利,即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的转让。票据流通侧重于保护受让债权的受让人的利益,并且,票据流通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作为债权人的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流通的一般规则,将票据背书交付或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债权即发生转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通过票据转让让与债权时,债务人对新债权人的抗辩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就是票据流通中的“后手优于前手”原则。这一原则对票据受让人有利,可以促进票据的顺利转让。(www.daowen.com)
尽管提单的转让有时也被称为“流通”,但它与票据的流通不完全相同。施密托夫在《联合运输单据的发展》一文中,就提单与汇票的区别指出:“提单不是流通的,而是准流通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若为完全流通的票据,如汇票,转让给合格的正当持票人,该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他的出让人,他可以免于承担衡平法上的责任,对其前手提出的个人指控,不得向他提出。但在准流通票据的情况下,如提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由此可见,尽管提单转让与票据流通在形式上具有相同之处,即均可在单据上背书或交付单据转让其代表的权利,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区别:提单的转让一般不具有票据流通“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的特征。因此,可以认为提单转让是票据流通和普通债权让与的一种折中,即提单转让遵循票据流通的形式,但在转让的实质内容上则与普通债权让与相同。提单转让和票据流通真正的区别在于,提单转让不仅转让债权,同时还转让物权,而票据流通只转让债权。提单转让的具体权利要视各国法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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