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单正面包含的主要内容的介绍

提单正面包含的主要内容的介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单正面载明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在提单正面必须记载的内容,若漏记或错误记载,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据效力。

提单正面包含的主要内容的介绍

提单正面载明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项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依据有关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使提单具有证据效力的内容。在提单正面必须记载的内容,若漏记或错误记载,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据效力。

(1)必要记载事项的主要内容

各国有关提单的法律或国际公约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①货物的名称、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此外,本条第2款又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71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若逐项与第71条比较则不难看出,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第3项“船舶名称”、签发提单的第8项“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及第10项“运费的支付”这三项可以缺少外,其他8项都是不可缺少的。

除上述各必要记载的事项外,若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舱面,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上载明。

(2)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提单应记载:①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②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③货物的表面状况。同时,其第4款还规定,上述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3款第①、②、③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维斯比规则》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作了修订:“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www.daowen.com)

汉堡规则》第16条、《鹿特丹规则》第41条及中国《海商法》第77条都对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

2.一般记载事项

提单的正面内容除必要记载事项外,还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项,其内容一般不影响提单的法律效力。这是因承运人在业务上的需要,或为了进一步明确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或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其中,属于承运人业务需要的,如航次序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Notify Party)等;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责任的,如关于数量争议的批注;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如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以及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一般记载事项也叫作任意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除必须记载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属于承运人声明性质的文字说明,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提单的正面有以下三段文字说明: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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