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单的定义及其在海运中的作用

提单的定义及其在海运中的作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有关国家的法律一般都对提单予以定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提单统称为有价证券,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其称为权利证券或流通证券,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汉堡规则》原本拟定适用于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而从其限定适用范围的目的而言,没有必要专门对提单予以定义,而且在规定提单记载事项及其证据效力的各项条款中已含有提单的定义。可见,《鹿特丹规则》对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的界定更为准确、完整。

提单的定义及其在海运中的作用

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有关国家的法律一般都对提单予以定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提单统称为有价证券,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其称为权利证券或流通证券,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

英国于1855年通过了《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规定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而且也是物权证书。该法使提单成为流通工具。1992年,英国又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取代《提单法》。但该法规定的提单仅限于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不包括记名提单。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船舶并驶往目的港以及包含运输、装船、货物等若干条件。

美国法律一般将所有运输单据统称为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提单是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空运单是指空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提单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中国台湾有关规定将海运提单称为载货证券。载货证券是运送人或船长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并承认货物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以及受领货物的特种有价证券;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运送人应交付货物。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中国《海商法》中的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无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另外,该定义没有规定提单为物权凭证。(www.daowen.com)

尽管《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有关提单的公约,但它们均未对提单予以定义。

汉堡规则》原本拟定适用于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而从其限定适用范围的目的而言,没有必要专门对提单予以定义,而且在规定提单记载事项及其证据效力的各项条款中已含有提单的定义。但在制定该规则时,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有必要对提单予以定义,所以,《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中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汉堡规则》中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但也没有规定提单为物权凭证。就提单的流通性而言,由于各国的观点和法律制度不同,难以作出严密的规定,因此,《汉堡规则》将持有提单就意味控制着货物作为提单的特性,并规定交付提单才能换取货物。

《鹿特丹规则》为了适应“门到门”运输,将提单包括在“运输单据”中。其第1条第14款规定:“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签发的单证,该单证(1)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并且(2)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其第15款规定:“可转让运输单据”是指一种运输单证,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辞,表明货物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或已交付给持单人,且未明示注明其为“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其第16款“不可转让运输单据”是指不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运输单证。可见,《鹿特丹规则》对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的界定更为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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