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CIF术语下的卸货费纠纷,贸易双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以下列术语变形的方式之一予以明确规定,并与租船合同条款衔接。
(1)以CIF FO、CIFUndischarged或CIF Ex Ship's Hold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即卖方不承担卸货费用而由买方承担。此时,卖方与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中通常也订立“Free Out”(FO)条款,即船方不承担卸货责任和费用。卸货责任和卸货费由买方承担。租船合同也可订立“Liner Out”(LO)条款,即船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费。上述情况下,若卸货港发生滞期费,在承运人依租船合同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可依买卖合同向买方追偿。当然,上述条款对买方不利。
(2)以CIF Landed或CIF Ex Tackle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即卸货费用应由卖方而非买方承担。CIF Landed或CIF Ex Tackle条件意味着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须将卸货费用包含在卖方支付的运费中或另外支付。此时,卖方与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中通常应订立“Liner Terms”或“Gross Terms”条款,即承运人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费,从而不会发生卸货滞期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卸货港滞期费实质上已由卖方承担。若承运人依租船合同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依买卖合同不得向买方追偿。当然,上述条款对买方有利。(www.daowen.com)
在此应特别注意,CIF Landed或CIF Ex Tackle条件仅仅是货物在卸货港卸货费用的划分,而非卖方保证货物在特定日期达到卸货港。因为CIF下的买卖合同不是到货合同,而是装运合同。CIF术语的基本性质是,卖方通过托运货物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而卖方安排到目的港的运输和支付主要运输费用的义务,仅仅是托运货物这一基本义务之外的义务。在运输途中,任何延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在目的港交货后才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观点,以及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不迟于特定日期在目的港交货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为避免争议,买卖双方也可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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