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ncoterms2010关于CIF术语下,卸货港有关费用承担的规定是:“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由此可见,在CIF术语下,卸货港的有关费用究竟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但该附加条款应就卸货时间、卸货时间起算和中断及终止以及可能产生的滞期费等作出明确规定。
Incoterms®2010(Incoterms®2020)关于CIF术语下,卸货港有关费用承担的规定是:“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其A6(A9)费用划分规定:“卖方必须支付……b)按照A3a)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将货物装上船舶和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和在约定卸载港的卸货费。”其B6(B9)费用划分规定:“买方必须支付……c)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者外。”
由此可见,在CIF术语下,卸货港的有关费用究竟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运输合同(包括租船合同)的规定。而运输合同是由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因此,该费用的承担者取决于卖方与承运人是如何约定的。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这种条款一般称为买卖合同的附加条款(也称为“装卸条款”或“装运条款”)。该条款均是通过买卖合同的约定,对CIF术语下,费用负担的重新划分,并与租船合同衔接。但该附加条款应就卸货时间、卸货时间起算和中断及终止以及可能产生的滞期费等作出明确规定。若买卖合同中仅列明港口名称,并不意味着卸货时间从船舶进港时开始,卸货时间仍可从停泊时开始计算。(www.daowen.com)
所以,卖方若要求买方承担一定滞期费,或买方欲限制或免除滞期费,必须对CIF术语予以明确变形,即就滞期费的分担重新划分。各方对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而且,附加条款应优于一般条款。Incoterms中,CIF术语条款通常为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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