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CPT术语下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前提条件

CPT术语下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前提条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 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依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其他贸易术语一样,CPT术语下,买方的义务之一是,当其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内收取货物的地点时,买方必须将该决定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另依据CPT,卖方在出口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且货物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货物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CPT术语下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前提条件

依据Incoterms,任何贸易术语下,卖方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条件之一是,合同项下的货物必须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货物必须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应将交给买方的货物清楚地确定为供合同之用(俗称打“唛头”)并通知买方。这是买卖双方转移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越过风险转移界限,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CPT术语下,散装货物是否已特定化,比包装货物更加复杂。

例如,一份CPT合同,A公司(卖方)出口3 000吨小麦给B公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 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 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出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因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3 000吨,其余2 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 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依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货物是否特定化的问题。本案的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货物是否已经特定化。卖方若要免除其责任,同样也须证明货物在发生损失时已经特定化,否则不能免责。

同其他贸易术语一样,CPT术语下,买方的义务之一是,当其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内收取货物的地点时,买方必须将该决定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某年6月,中国天津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进口羊皮2 500片,CPT新港成交。依合同规定,买方A公司有权决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时间,但应在适当的时间给予卖方充分及时的通知。7月10日,A公司给B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在7月12日至14日交货。卖方接到通知后,抓紧备货,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承运人场站出现事故,导致货物迟迟不能交付;14日夜间,场站起火,将2 500片羊皮悉数烧毁。A公司以卖方迟交货物为由,拒付货款。B公司则认为是因买方未及时通知,才导致货物未及时交付,但货物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买方,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双方相持不下。[5](www.daowen.com)

依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CPT术语关于买方通知义务规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收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买方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其作用是便于卖方有充裕的时间安排运输事宜,否则,买方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另外,该术语关于买方义务还规定:“买方承担按照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若买方未发出通知,则买方承担自约定的交货日期起或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前提条件。”

上述案例中,因买方未适当(及时)将发货的时间通知卖方(发出通知的时间与要求交货的时间只间隔1天),导致货物在场站中灭失。另依据CPT,卖方在出口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且货物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货物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整箱货或拼箱货)交到场站(堆场或货运站),发货人获得承运人签发“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其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的“大副收据”,货主可凭此换取提单,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货物在场站中发生灭失,可视为货物已交给承运人。因此,本案中,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即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应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和费用。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商不仅要适当选择贸易术语,且要正确理解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该案例主要强调的是“买方应该给予卖方充分(及时)的发货通知”和“风险转移”问题。国际贸易通常发生在距离遥远的两个国家之间,充分的通知是卖方及时装货、运输及风险转移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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