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合同的履行除了依靠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还须有赖于运输与保险的辅助作用。因此,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也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起到重要作用。
《公约》在第32条规定,若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须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采用适合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若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这种保险。《公约》的上述规定,说明在货物涉及运输时,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即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运费,将合同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但《公约》未对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作出规定;若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时,卖方还有义务对买方提供协助,如向买方提供承保时所需的关于货物数量、质量、装运时间、包装等详细资料。由于货物运输与保险涉及许多细节,因而《公约》不可能为此规范更为具体的规则。但Incoterms®2020中各种贸易术语,关于运输与保险的事项均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采用某一种贸易术语,其运输与保险的规定则变为买卖合同的条款,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
以上分析是《公约》与Incoterms®2020均涉及的一些事项。当然,两者单独适用时,还会涉及其他许多方面的事项。若一项买卖合同同时适用两者,则Incoterms®2020对《公约》调整下的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较大的明确化和确定化的作用;而《公约》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双方的主要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作出规定,若同一事项发生冲突时,《公约》则主张以惯例的规定优先于《公约》的规定。由此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同时适用两者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调整,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好的调整。(www.daowen.com)
[1]参见陈燕红、陈晓东,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3396.htm l。
[2]参见陈燕红、陈晓东,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3396.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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