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为国际贸易创造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买卖法,但彼此之间存在诸多分歧,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引起法律冲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1980年3月正式通过了《公约》。中国政府也核准了《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可充分运用《公约》的各项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营业地在中国的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而言,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另一缔约国境内,则《公约》就成为他们之间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对该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他们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
《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性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换言之,此时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应强制适用。因此,在合同以《公约》作为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尽管Incoterms®2020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但其同样可强制适用,从而对《公约》规范下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然,由于《公约》本身就是对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惯常做法的一个总结,其在制定时也考虑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等贸易惯例。另外,《公约》制定后的广泛适用也影响了Incoterms®2020这些贸易惯例的发展,使得国际商会在制定、修改Incoterms®2020时不得不考虑与《公约》保持一致性。因此,Incoterms®2020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基本上保持了一致。(www.daowen.com)
但毕竟《公约》规范的是除少数几种货物以外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跨国买卖问题,而Incoterms®2020只是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方面的习惯性做法的编纂和成文解释。两者相比较,《公约》规范的范围更广,但却更具有原则性。而Incoterms®2020规范的范围较小,但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且Incoterms®2020还可对《公约》所未规范的事项进行规定。因此,若在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Incoterms®2020中的某一贸易术语,同时又以《公约》为适用法律,两者的共同适用必然可使买卖双方的某些义务更确定,且使两者之一单独适用时所未调整的某些事项得到调整,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同时,这一适用使得该买卖合同须同时受到Incoterms®2020和《公约》的共同约束。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Incoterms®2020和《公约》之间的适用冲突,即由于对同一事项两者存在不同规定,而导致究竟哪一规定应予适用的问题。
以下就两者共同涉及的主要事项予以分析,以使合同当事人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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