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恰当选择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

恰当选择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ncoterms2020中有4种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同样,每一术语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各不相同。若贸易商依据各种因素决定选择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时,可采取以下策略之一。为此,贸易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时,应依船舶种类、运输方式、货物性质等因素,协商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因此,中国企业进口时应争取选择使用FOB术语。

恰当选择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

Incoterms®2020中有4种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同样,每一术语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各不相同。如何争取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术语,同时也能被对方所接受,这也需采取相应的策略。

若贸易商依据各种因素决定选择适合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时,可采取以下策略之一。

1.FOB、CFR和CIF术语下,贸易双方应自行商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

上述三种术语是中国贸易商使用频率最高的术语。尽管Incoterms®2010已取消这三种术语“船舷”界限,而将货物“装上船舶”(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作为买卖双方划分货物风险的分界点,但“装上船舶”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业务中还需进一步落实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Incoterms®2020也试图将划分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留待贸易当事人自行解决。为此,贸易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时,应依船舶种类、运输方式、货物性质等因素,协商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例如,杂货运输时可将甲板(on deck)、舱内(under deck)、是否还包括理舱费(stowed)在内等作为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集装箱运输时,由于货物需在集装箱堆场(CY)或货运站(CFS)甚至“门到门”(D/D)交接,因而承运人交接货物的地点可能是内陆工厂、仓库或货运站以及港口的堆场或货运站等。由此,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可为多种形式,如“堆场至堆场”(CY/CY)、“货运站至货运站”(CFS/CFS,LCL/LCL)或“门到门”(D/D)等。为此,贸易商在使用上述三种术语且为集装箱运输时,可与承运人约定以堆场(CY)、货运站(CFS)或工厂(仓库)(Door)等为风险转移的具体界限。但集装箱运输时,最好选用FCA。

2.FOB术语的适用

若买方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而且愿意租船或订舱并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时,则可选择使用FOB术语。

使用该术语可使买方了解真实的报价水平,能掌握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甚至控制运输单据,且一旦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利益通常能得到保障。因此,中国企业进口时应争取选择使用FOB术语。

但使用该术语对未取得货款的卖方而言,则具有较大风险。因为以FOB条件出口时,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时买方是托运人(shipper)。一旦提单记载买方为托运人,卖方交货后,买方掌握了运输中货物的控制权,或者货物于途中灭失,若此时买方不付款,则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若“电放”货物,极易产生买方与外代联手欺诈卖方的风险。若使用记名提单且买方为提单托运人,则风险更大。通常FOB术语下,卖方将货物装船之后,为结算货款需要,必须要求承运人向自己签发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

若买方不愿意放弃托运人地位,卖方可控制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后取得的货物收据(包括场站收据或大副收据),而不转交给买方。依据目前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在卖方将货物实际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后,则可凭借货物收据从承运人处换取提单并在提单上将卖方记载为托运人;假如出现买方和卖方同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承运人优先考虑签发给FOB条件下的卖方。(www.daowen.com)

另外,若卖方担保到货品质,为防止违约时买方拒付货款或扣减货款导致卖方损失,卖方可考虑自行投保以便向保险人索赔。依据保险惯例,同一货物可由不同利益的人投保。

3.CIF或CFR术语的适用

卖方应争取使用CIF或CFR术语。中国是出口贸易大国,卖方应争取使用由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CIF或CFR术语。

使用这两种术语对卖方而言,其好处是可使自己成为提单托运人,以便控制货款和掌握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权;但使用CFR术语,卖方不拥有保单,一旦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或灭失而买方又不付款,则卖方会货款两空。若卖方能争取使用CIF术语则对其更为有利。因CIF术语下的卖方不仅掌握货款控制权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同时又是货物运输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一旦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而买方又不付款时,可保利益则发生回转(CFR则不可),卖方可凭保单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因此,中国卖方不应轻易放弃(CIF或CFR术语)运输安排的权利而采用FOB术语出口,以免与买方之间产生“托运人”之争。

若不得已而使用FOB术语出口,卖方应争取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有权取得提单,或者保管好场站收据或大副收据等货物收据。这样一来,若买方不同意卖方为提单的“托运人”,买方无货物收据也无法换取提单。

4.FAS术语的适用

若贸易货物为危险品、重大件或者其他特殊货物,承运人通常不愿在装船前接受此类货物。此时,若买方愿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则买卖双方可约定选择FAS术语,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在装货港船边完成交货义务,此后的风险和相关费用转移给买方。但若为集装箱运输时,则不宜使用该术语,因为集装箱货物出口时,卖方与承运人的交接地点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堆场(CY)或货运站(CFS),而非在船边,此时(集装箱运输)可以选择FCA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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