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总会涉及与此相关的运输、保险甚至信用证等。因此,买卖双方还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这些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一般称为附属合同(Ancillary Contracts)。那么,Incoterms®2020对此起到何种作用?
国际商会回答,Incoterms并不构成该附属合同的一部分。若这些附属合同中加入贸易术语,则Incoterms仅约束买卖合同的某些方面的问题。例如,若贸易合同选择FOB术语,在与其相关的运输合同中,仅指买方可能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而已,别无他指。(注:FOB术语下,依运输惯例,由承运人而非卖方将集装箱装船。)再如,若贸易合同选择CIP术语,在与其相关的保险合同中,仅指卖方可能须投保ICC最高险别——(A)条款或类似的最高险别而已,别无它指。(注:CIP术语下,依保险惯例,买方可能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不具有可保利益。——买方拒收、拒付、退回单据。)
因此,Incoterms®2020规定的内容,如关于运输或运输单据(A4/B4和A6/B6)或关于保险(A5/B5)等,并不约束承运人、保险人或所涉及的银行。承运人仅受其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束并出具运输单据,承运人无需出具符合Incoterms®2020要求的运输单据。同理,保险人只需出具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相符的保单,而非符合Incoterms®2020的保单。银行只审核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而非买卖合同的要求。(www.daowen.com)
承运人、保险人或银行等,他们并非买卖合同的一方,因而不是Incoterms®2020的当事人,也不受该规则约束。但这不等于Incoterms对这些附属合同无任何影响。货物进出口是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的,这些合同彼此间相互衔接。例如,买卖合同一般会要求提交由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向卖方/托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且卖方/托运人/受益人可能希望凭此运输单据在信用证下获得付款。由于起点是买卖合同,若能确保这一系列合同的不同部分彼此衔接是符合卖方和买方利益的,贸易则顺利进行,因此,在适用Incoterms®2020的情况下,应与其衔接,否则很可能产生争议。例如,进口贸易合同选择FOB术语,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而买方与保险人签订了EXW术语的保险合同。货物离开卖方仓库但尚未装机时被盗,买方能否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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