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达成国际贸易惯例的条件及其法律约束力

达成国际贸易惯例的条件及其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当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后,它就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即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适用了国内法,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在此时已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

达成国际贸易惯例的条件及其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1.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者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例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贸易惯例赋予协议(合同)特定的含义,对协议(合同)条件加以补充或限制。”德国《商法典》也规定:“在洽谈人之间,当涉及评价契约的意思和范围时,将以商务方面的习俗和惯例为基础。”当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后,它就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即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适用了国内法,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在此时已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

2.通过国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公约或条约中

若一个国家参加了某项国际公约或条约,则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遵守;若国际贸易惯例成为国际公约或条约的一部分,则该国家也应遵守该惯例。至于国际公约或条约如何引用有关惯例,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直接引用某一惯例的内容;二是只指明应适用某一惯例,至于惯例的内容则需进一步查找。

3.通过合同,在合同中直接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www.daowen.com)

这是最常见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若贸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同意对某一问题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并将该惯例引入合同,则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即合同的条款之一。此时,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了强制性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惯例的有关规定,都构成违约。

4.司法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这在国际仲裁和诉讼中比较常见。当事人若未在合同中对某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说明应适用某种法律以及采用某一惯例,则在发生争议时,从合同中无法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及原则,此时,法院或仲裁庭通常会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此情况下,惯例的效力来自判决或裁决。

5.默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还可推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应被视为具有约束力。例如,《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受他们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的约束,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当事人应视为默示同意受他们已经或理应知道的惯例的约束。这表明,对于同类交易中的惯例,只要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则视为已被当事人默示采纳,从而可适用于他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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