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药店的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

药店的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安全性低于乙类非处方药。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

药店的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

目前,人们的基本文化素质越来越高,对药品使用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重视,对药品的识别能力也越来越强。在药店的经营管理中,加强对药品的分类管理十分有必要,这不但能够提高药店的药品管理效率和准确性,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药品的使用安全隐患。

(一)药品的效期管理

1.有效期的概念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从生产日期开始算起。

药品有效期制定依据:根据其稳定性试验和留样观察,预测或掌握其效价(或含量)下降至不合格的时间,规定药品在一定储藏条件时的有效使用时限。

2.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有三种:

(1)直接标明有效期。如某药品的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5日,表明本品自2017年10月16日起便不得使用。国内多数药厂都用这种方法。

(2)直接标明失效期。如某药品的失效期为2017年10月16日,表明本品可使用至2017年10月15日。一些进口药品可见这种表示方法。

(3)标明有效期年限。可由批号推算有效日期,如某药品批号为170514,有效期为3年。由批号可知本产品为2017年5月14日生产,有效期3年,表明本品可使用到2020年5月13日为止。

3.有效期药品的管理

有效期药品有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加强管理,以保证药品不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过期浪费。

(1)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

(2)验收时检查效期,并按效期先后在账目上或在计算机管理账目中登记。

(3)每一货位要设货位卡,注明效期与数量,记录售药、进药情况应与“效期药品一览表”相一致。

(4)要定期检查,按效期先后及时调整货位,做到近期先售。

(5)库房人员要勤检查。一般效期药品在到期前2个月,要向经理提出报告,及时做出处理。

(二)处方药的管理

1.处方药的种类

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使用中严格管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处方药目录,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公布了10类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终止妊娠药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4)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及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5)注射剂;

(6)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7)抗病毒药(反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www.daowen.com)

(8)肿瘤治疗药;

(9)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

(10)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CFDA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2.处方药的经营、使用和广告的管理

处方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并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销售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或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禁止普通商业企业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只允许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三)非处方药的管理

1.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公布和调整

CFDA组织遴选和公布非处方药目录,并对目录中的药品进行监测和评价,根据临床安全信息,对目录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进行调整,及时转换为处方药。

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原则:

(1)应用安全。药品不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致死、危及生命,以及导致住院等;不产生药物依赖性;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不良反应发生率低,甚至程度轻微,有的基本无不良反应。中成药还要求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处方中无“十八反” “十九畏”情况存在,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

(2)疗效确切。药品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明确,临床作用确切、效果好,无须经常调整剂量,连续使用不引起耐药性。

(3)质量稳定。药品质量可控,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

(4)使用方便。用药时无须做特殊检查和试验,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2.非处方药的分类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非处方药的安全性低于乙类非处方药。

3.非处方药的经营和使用管理

(1)非处方药的专有标志管理。非处方药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专有标志,未印有专有标志的非处方药一律不准出厂。专有标志图案为椭圆形背景下3个英文字母“OTC”,甲类非处方药为红底白字的图案,乙类非处方药为绿底白字的图案。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表示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而且必须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规定的坐标比率(长∶高=30 ∶14)使用。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以及包装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志的固定位置。非处方药标志图案如图11-1所示。

图11-1 非处方药标志图

(2)非处方药的经营管理。非处方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为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可以在药品零售网点不足的地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销售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按规定摆放药品。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至少配备一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及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3)非处方药的使用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但要按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使用。

4.非处方药广告的管理

非处方药经批准可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在儿童类节目或刊物上发布广告。仅宣传非处方药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商品名)的无须经过审查批准,宣传除药品名称以外的内容时,则必须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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