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药品广告的严格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的严格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国家对药品广告有严格的要求与规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广告的严格管理规定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国家对药品广告有严格的要求与规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简单来说,我们要注意以下内容:

(1)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包括: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③军队特需药品;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⑤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3)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4)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5)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 “咨询电话”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志(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6)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药品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www.daowen.com)

(8)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9)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10)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药品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12)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药品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以上只是一些简单介绍,具体内容请以国家最新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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