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之后城乡财产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和改进,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及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多赢之举,是农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我国城镇化进程、农村经济、乡村治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需要做好几项工作。
(1)推进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的前提和基础,是明确农民权益,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需要。土地确权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一方面土地转包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抵押信贷可以充分活化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使农业农村发展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目前各地确权进度不同,进度快的地区如上海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慢的地区刚起步。应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
(2)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通过土地集体流转、土地入股、土地信托等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尝试,如上海等地的家庭农场、浙江等地的土地换股权、安徽等地的土地流转信托和重庆的地票等。应当通过试点和推广的办法,尽快形成规范的指导意见和监管办法,既根据各地特点,鼓励多种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并存,又确保真正按农民自愿原则实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农民能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3)规范流转土地的用途。设立承包经营权受让的资格规定,确保承包地真正用于农业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农民承包地流转权利,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这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改变。但在实践中,必须避免工商资本进入可能带来的“假农业、真开发”的问题,形成新的“圈地运动”。可以参照国际经验,从一开始就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予以明确的立法或行政规定,既放开和鼓励不同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经营,又严格限制非农业经营者或非在业农业经营者受让农地承包经营权。(www.daowen.com)
(4)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担保抵押权能。建立可保障的农地收益抵押权制度,实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重大突破,是赋予抵押、担保权能,但由于农业经营和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这也将是落实的难点,为此,建议设立可保障的农地收益抵押权制度,即以农地可预见的收入作为贷款的抵押,从商业金融机构获得农地经营必需的贷款。考虑到农业经营的风险,可以相应配套建立发达国家已经形成的收入保险制度,即根据费率,保障农户所经营农地常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商业金融机构按农户有保障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从而避免了金融风险。农业收入保险制度通过市场方式建立,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收入保险给予补贴、再保险或允许配套开设营利性高的保险品种,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同时,政府对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降低农民的负担。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缺少其他保障的背景下,土地就成为提供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出于对流转后的土地可能会影响土地保障功能的担心,农户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通过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投入,农户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则可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如果社会保险建设完善,农户可以完全不依赖土地,对推动土地流转的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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