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的推进,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率成为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比较普遍,出现了各种流转模式。
(1)土地集体流转的上海模式。以松江区土地集体流转为代表,即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村委会,并与村委会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村委会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与村委会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支付土地流转费。由镇或村根据本镇、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并进行适当调整。目前,松江区的土地流转率超过99%,上海土地流转率达75%以上。
(2)“土地换股权”的浙江模式。浙江杭州、宁波等地正在尝试“土地换股权”的模式,即在农村土地流转和村办企业建设的过程中,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为资产入股,并享受分红。
(3)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山东、福建等地正在尝试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这样土地流转后农户既可得到稳定的租金,还能在以后的效益中分红。
(4)土地信托模式。福建、浙江等地已经在试水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探索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机构。这种模式类似于资产托管,农民把承包的闲散的土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然后信托机构负责把收集的土地进行整理出租,流转给有规模化种植需求的龙头公司或种养大户。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的代耕代种,不仅承租人要定期支付租金,部分生产所得收益也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农户。这种土地信托机构最早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对土地进行归整、打包,企业、种养大户或家庭农场再从信托机构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并支付土地租金或风险抵押金,由信托机构统一分配给农民。例如,2001年,浙江绍兴率先试行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流转的品种包括水田、旱地、山林、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设村、镇、县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2008年,湖南益阳市开始在草尾镇试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通过信托方式,农民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信托服务机构,进入流通轨道。2012年5月,福建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加入了土地信托流转行列。该信托公司由沙县农业局负责组建,成立之初即获沙县政府百万元信托基金,同时每年可得到200万元专项资金,对规模经营业主给予贷款贴息。与此同时,信托项目所获收益将用于返还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委托方分红及信托公司增资扩股。(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信托公司也正在试水土地流转。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正式推出土地流转信托,并已在北京、江苏、东北、河北等地部署具体工作,流转面积达3万亩左右。自此,北京信托有望成为首家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商业信托公司。在我国,土地流转一直缺少开放的市场化运作,商业信托公司此次试水土地流转信托,不单是其自身的大胆尝试也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一次创新,在土地流转信托商业化之后,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委托设立信托计划,但需监管层批准,同时也需要制定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
(5)重庆的“地票”模式。“地票”模式指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把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复垦验收合格后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自身发展空间后,节余部分转化为建设用地指标(即“地票”),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以市场化方式在重庆市范围内公开交易的制度。
各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进行的探索,尽管模式不尽相同,但共同的地方在于有效地了保护农村土地,并发挥土地利用效率,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以保护,保障农民能够以地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这些有益的探索,为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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