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是典型的小农制,农业经营单位较小。但日本却在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下顺利实现了农业产业化,达到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这和日本独特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以及政府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日本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最大特点是日本农户有自己的服务组织——日本农业协同组织。
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但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与较高的效率,为日本农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是日本政府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在日本,农协是提供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在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之中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日本农协是日本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农村综合性合作社,日本全国大概有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农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服务内容也很广泛。
(1)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日本农协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扮演中间人角色,避免农民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农协谈判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比农民自己购买价格上要便宜,还能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保证了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2)农产品流通服务。农协在流通领域的服务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①通过遍布全国的中央拍卖市场销售,一些保质期较短的水果、蔬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出售;②通过全国各地的农协分会直接购买,再转手卖给超市及商贩。农民也可以自己直接到市场出售农产品,但是一些保质期短的农产品,路途遥远的农户还是得依赖农协。
(3)农业金融服务。日本农协有自己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在信用合作的过程中吸收农民及城市小生产者的一些闲散资金,通过这种吸收存款的方式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信用合作社还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农林债券募集资金为农户提供贷款。除了信贷服务之外,日本农协还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日本农协的保险体系分为两个层次:①第一级是基层的村、町、市的农业共济会,是基层的一种农业合作组织;②第二级是县、府、道、都的农业共济联合会。一方面是接受基层共济组织的再保险业务,同时又将一定比例的保费上缴上一级的农林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进行再保险,它的职能是从事对上、下两级进行再保险业务。
对农业生产进行直接的资金补贴是日本政府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其中最直接的补贴方式就是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制度。日本政府预算中,有专门的农田基本建设款,由政府出面直接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除此之外,其他的农田水利工程,如果有农民或者是农业团体参与修建,各级政府将会承担70%~80%的工程费用。另外,农业设备补贴也是一项直接补贴。日本法律规定,农民个人或者是农业团体购买大型的现代化农业机械,政府将会承担30%~50%的费用。在农业生产融资方面,日本政府通过专门的农林银行,长期向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使得日本农民能有资金扩大生产,改进农业技术和应对自然灾害。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已经形成分工明确的组织体系。政府和公共机构主要侧重于长期性、基础性的领域,合作社则提供覆盖全程的综合农业服务,私人企业主要侧重于应用性领域。
美国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构成是多层次的,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政府系统、私人层面的合作服务机构及私人公司等系统,以及社会层面的合作服务机构及私人公司等系统。
(1)政府服务系统。政府服务系统主要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部门及州际合作部门,以及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州立农业试验站及各县农业推广等部门共同构成,其职能是在联邦财政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农业科技、金融及信息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在政府服务系统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服务,农学院与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紧密结合,形成了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及农业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2)私人公司。私人公司为农业发展提供全面而完善的加工、运输、物流及购销服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及教育的职能。私人服务系统是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后续加工及销售服务将其与农场主结合为一体。
(3)农业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化,主要集中在营销及流通领域,可以分为供销、信贷及服务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供应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业物资采购;销售合作社,专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供销服务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产品供销社会化服务。此外,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发达,该系统主要是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及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三大银行系统组成,接受联邦政府农业信贷管理局的领导。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当一些收入较低的农民以及小型农场主无力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时候,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较低利率的农业贷款,还向这些群体传授金融理财知识,帮助这些群体提高理财能力。
“公司+农场”“公司+农户”和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涵盖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共同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其中,“公司+农场”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由私人公司或国有公司负责经营,农场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农产品来源,实际上是农场自身已经被纳入公司之中。“公司+农户”的形式可以存在于多个领域之中,既可以体现在生产前的生产资料购买上,也可以体现在生产后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上,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公司+农场”。“公司+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基于合同形成的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公司基于合同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农户基于合同为公司提供农产品等。合作供销主要是由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其中专业合作社一般只负责采购、销售及物流服务;综合性合作社业务对象比较广泛,不但提供采购、销售物流服务,还提供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服务。
台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成主要包括主管及推动机构、农业科技研发主体、专用项目研发与推广机构和农民组织,每个构成都有各自的功能。台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农业金融和农民福利等。
(1)农会。台湾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既有农民职业团体的性质,又有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同时又集社会组织与委办机构等性质于一体,因此台湾农会既不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也不属于纯粹的社团法人,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即“公益社团”法人。会员是农会的组成分子,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能够申请成为正式会员的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的农业学校毕业生或有农业专利(发明)的人员,以及正式登记的农、林、牧场服务的员工。
(2)渔会。台湾渔会是社团法人,渔会一直以“保障渔民权益、提高渔民知识和技能、增加渔民生产收益、改善渔民生活、促进渔业现代化并谋其发展”为宗旨。渔会的直接职能是服务于渔民,充分保障渔民的权益。
(3)农田水利会。台湾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是台湾三大会之一。台湾所有的灌溉系统都由水利会分地区进行管理,包括水库营运、水资源调度和轮灌、水利设施养护等。水利会的经费来源广泛,包括会费(即水费)、工程受益费、事业收入(包括建造物使用费、余水使用转让费)、财务收入(土地地产及开发房地产收入)、主管机关补助收入、捐款及赠予收入以及委托技术服务费等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由水利会财务经管处代为管理。
(4)农民合作社。台湾农民合作社是在农会成立以后,从信用合作社开始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随着台湾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参加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已经达到30万以上,产品涵盖蔬菜、青果、稻米、水产、畜产品以及农产品加工品等。按照合作社的属性,可以将农民合作社划分为产销型和运销型两类,产销型合作社指的是涵盖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合作社,如云林县汉光果菜生产合作社、云林县新湖合作农场、宜兰县养鸭生产合作社等;运销型合作社即经营产品运销业务的合作社,如嘉南羊乳运销合作社、观赏植物运销合作社、台南市洋香瓜联合运销合作社等。
(5)产销班。台湾农业产销班是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是专职从事农业产销的农民联合互助共同运销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同一区域内,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农产品的农民,可自发向农会及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产销班,一个产销班的人数一般为10~30人。在产销公约的规范下,产销班将个体农户的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收益。
(1)农业科技。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由“农委会”策划推动,并分别由“农委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各专业试验所、区改良场、种苗繁殖场和茶业改良场)、大专院校、台北“中央研究院”及财团法人、农业产业团体研究机构执行。农业科技研发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与商品化及应用。“农委会”所属试验所、改良场从事台湾全面性的试验研究工作,为农业应用研究的主干力量,且偏重应用研究、技术发展及示范推广工作;大专院校在培养农业高级人才的同时也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协助农业改良场开展技术与管理等;台北“中央研究院”从事学术及基础研究;而公民营事业及财团法人则进行专业性或特定项目的研发工作。除“农委会”外,教育主管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也支援大专院校的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基础理论研究的策划与推动,主要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财团法人的农业科研单位靠产业公会支持一些人事、管理等基本经费,而试验经费仍靠争取专案补助及筹集基金等办法解决。(www.daowen.com)
(2)农业推广。农会推广系统是台湾农业推广的主干和具体执行组织,使农业推广、农事辅导和农民教育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将科研和教育单位的技术转移给农户,通过示范、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让农民理解新品种和新技术。农业试验及教学机构的推广系统隶属“农委会”。畜产试验所、农药试验所、林业试验所都设专门的推广组织,而台北、台中、台南、花莲、新竹五个区农业改良场均设有推广组,区农业改良场可以说是台湾的农业科技推广中心。
(3)农业金融。农业金融局主要负责建构完整安全的自主农业金融体系,包含设立台湾农业金库,加强辅导农渔会信用主管部门,健全农业金融监理与检查制度,扩大办理政策性农业贷款,为农业发展提供充沛的资金,运用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加强农业金融功能,建置农业金融统计资料库与资讯网,加强农业金融资讯披露及透明化,培育农业金融专业人才,提升农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效能。台湾农业金库系依据农业金融相关规定,由台湾当局及农渔会出资成立,为农渔会信用主管部门上层机构,负有辅导业务发展及稳定农业金融的任务。农渔会信用主管部门是农村金融经济中心,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放款及农业政策性贷款,即组织农民存贷款业务,为农民解决生产资金和政策资金融通需求,并通过相关规定明确农会赢利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推广、改善农渔民福利、促进农村建设。农会的盈余几乎有九成以上来自信用主管部门。
山东省突出建设基层公益性服务机构,健全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经营性、农民互助性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
(1)农技推广机构。山东省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发展迅速。其中,省级11个、市级150个、县级1154个、乡级3929个,县区农业部门下属的农机推广站、植保站、植检站、质安办、动检所、经营站等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农业综合服务站,是承担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2)农业龙头企业。山东省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的服务已从产业化初期简单的农产品销购服务拓展为从农民培训、技术推广、农资供应到信贷担保、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服务,成为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柱。
(3)农民互助合作服务组织。2014年底,山东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13万个,成员达到604.56万人,基本覆盖了所有行政村。从提供服务的内容看,提供产销一体化服务的占49.21%,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占31.89%。全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有3054家,土地股份合作社3535家,跨区域大型联合社460家。
(1)农业托管服务。供销、农机、邮政三大系统依托其基层网络优势,按大田作物种植环节组成专业服务组织和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农民可以按“菜单”选择单个或者多个项目的半托管服务,也可以选择全托管服务。
(2)专项服务。水利、植保、烟草、交通、粮油等系统都在农村设立了专业服务公司或服务机构,以为农民提供灌溉、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交通物流等专业化服务。
(3)供销服务。供销社系统基层农家店实现全村覆盖,邮政系统建立了8万多个“三农”服务站,城市骨干零售企业则在乡村建立连锁超市2万多家。
(4)信息化服务。建立了省级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和山东农业信息网、山东农业商务网、山东农业科技网三大网站,为农民供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接受农事技术指导等提供技术和硬件支持。
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政府落实财政支农资金,主要投向农业科技推广、特色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专项补助。各类服务主体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近年来发展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由产中服务逐步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底,全省有农村专业合作社30938家,入社成员100.2万人,带动非成员482.8万户,61.5%的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42.5%的合作社开展仓储、运输、作业、加工、信息等专项服务,服务和带动经营耕地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55.3%。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涌现了大批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企业。到2014年,全省已有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6801家,其中省级以上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382家,实现销售收入2843.9亿元,拥有一批如徐龙食品、华统集团、海通食品、宁波天邦等这样的明星企业,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浙江省专门出台有关政策意见,在资金、税收、信贷、用电、“绿色通道”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并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基地建设、产品营销、融资策略等为主题,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加快培养出一批具有现代企业家素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人员。
(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是指为了实现农田灌溉、排水,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农田所釆取的水利工程措施。目前浙江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的基本情况是:在发达地区,农田水利建管投入基本上实行政府财政买单,农民参与工程建后的监督看护;在部分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有限,农田水利建管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农民小部分投工投劳。
(2)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供应渠道:①农户直接向种子公司、农资企业的厂商直销店或者一些零售、批发供应商购买;②由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再销售、分发给农户;③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或合作社提供种子、化肥等农资,并签订产品收购合同,主要有“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两种模式。在“公司+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订立合同,向农户供应种子种苗和化肥农药,提供技术辅导,农民按要求种养,产品由龙头企业统一收购,再根据销售获利情况,返回一部分利润给农民。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联合,通过专业合作社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立起紧密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关系。
(3)农机服务。农机作业公司、合作社和农机户都可以提供农机服务,包括土地平整、栽植、收割、采摘、加工等,并提供零配件供应、农机维修等服务。
(4)植保服务。浙江省积极创新病虫害防治的组织形式和机制,开展以统一防治时间、统一防治药剂、统一防治器械、统一防治技术和统一防治人员“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由植保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统防统治植保技术社会化服务。
(5)农技服务。一是省农业部门与农业科研院校联合提供的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浙江省农科院、省淡水所、林科院、中药所等省属涉农科研院所和其他市县农业科研所作为社会公益类的科研院所与高校联合,已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业科研院所体系。二是农业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三是科技特派员。
(6)农业信息服务。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以网络、广播电视、传统文字为传播途径。一是实施“农民信箱万村联网”工程。二是开通“农技110”。收录了全省3万余名农技专家的资料,方便农民通过电话或农民信箱找到相关农技人员进行农技咨询。三是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农民信箱”向乡村基层、农民直接调查和了解社情民意。四是开展农村信息化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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