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通过倡导回归多边体系以防止区域主义的滥用。实践证明,只有多边主义才能给全世界带来公平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拥有较小实力的国家而言,多边主义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多的权利。如果全球经济规则受区域主义裹挟,公平这一国际经贸治理体系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将会丧失。这一结果对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都是有害的。因此,当前需切实履行大国义务,积极推动多边体系改革议程,以应对日益加强的“逆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秩序的冲击。
例如,积极倡议启动针对TPP和TTIP等协议的多哈谈判、WTO多边谈判,根据中国自身立场,倡导在贸易规则中适用竞争中性原则,并就具体措施与成员国展开深入探讨。在多边贸易谈判和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既要主动支持规范政府垄断和私人垄断的行为,又要明确反对将“竞争中立”的概念扩大化的立场。
在竞争问题的原则性协议条款上,中国与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的自贸协定中均对竞争问题进行了相关表述:(1)缔约方原则性地认识到,反竞争行为会损害协议所产生的效益。(2)缔约方适用各自竞争法,不干预各自竞争执法机构的执法独立性。(3)缔约方竞争执法机构应就与竞争章节相关的事宜开展合作和协商。(4)竞争章节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通过缔约方之间协商解决。(5)竞争章节适用于缔约方的所有经营者。《中澳自贸协定》指出,竞争合作的方式“可通过双方竞争机构之间新的或现有的合作机制进行提升”,并“在不影响双方竞争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在本条项下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和程序,利用其合理可用的资源开展合作”。此外,《中韩自贸协定》还对包括竞争政策的目标、竞争法和竞争机构、执法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www.daowen.com)
相比于上述几个协定,《中韩自贸协定》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突破:(1)明确了竞争执法时应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正义原则”。(2)强调了“透明度”的重要性,包括公开有关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公开决定和命令、以书面形式作出最终行政决定并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3)细化了合作的具体形式,包括通报、磋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等方式。但是,以上规定尚不完善,比如缺乏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条款。虽然2020年11月15日中、日、韩等国家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试图对CPTPP和TTIP进行延伸和补充,但是由于参与RCEP谈判的成员多为发展中国家,相比较竞争条款,RECP成员关注的重点更多的是直接削减贸易和投资壁垒的条款。更重要的是,签订RCEP的成员中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竞争法。因此,通过RCEP形成竞争中性原则和政策的多边协议十分困难。但是,《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明确规定签约国有权自主“开发、设定、管理和执行自己的竞争法律和政策”,这类规定为RCEP竞争规则的建立奠定基础。
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中,中国国有企业是积极参与沿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主力,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或更新自由贸易区协议时就应主动就竞争中性原则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达成共识;在与欧美西方国家谈判贸易或投资协议时,要加入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身份认定标准、市场准入以及非歧视待遇等内容。另一方面,鉴于当前竞争中性原则具有软法硬法化的特点,中国要积极参与OECD关于竞争中性的研究工作和指南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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