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维护竞争中性的执法体系

完善维护竞争中性的执法体系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系列主要规范政府行为。但没有具体的各级政府组织法,没有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目前应该将属于行为法部分的行政程序法作为改进重点。作为市场竞争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规范。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改进政府和企业及国民的关系,让政府更好地为企业和国民服务,而且能避免或者减少国家出资人给国有企业带来特殊优势,或给国有企业增加不当负担的问题。

完善维护竞争中性的执法体系

加强行政法系列的建设及完善。行政法系列主要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法可分为三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在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方面,已有了国务院组织法,还有一个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统一组织法。但没有具体的各级政府组织法,没有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现在是以“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代替政府组织法。由此带来多重监管和互相推诿并存问题,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问责。我国行政组织立法任务繁重。目前应该将属于行为法部分的行政程序法作为改进重点。作为市场竞争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规范。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需要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及保障,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告知和听取申辩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控告、复议和诉讼等事后监督、救济制度。没有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有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行政监督、救济和责任应重点关注其执行和落实的程度。加强对行政规则,行政行为的公众监督力度以及落实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监督、救济和责任的落实,所有的立法都只是空中楼阁,不能产生作用。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改进政府和企业及国民的关系,让政府更好地为企业和国民服务,而且能避免或者减少国家出资人给国有企业带来特殊优势,或给国有企业增加不当负担的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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