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需要高层级法律确认竞争中性原则适用性

需要高层级法律确认竞争中性原则适用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规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待遇原则的法律为《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如果适用竞争中性原则需要在法律顶层设计上予以确认,尤其是目前《宪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的具体范围界定。只有在法律位阶上,从上至下贯穿式地适用竞争中性原则,才能保持市场经营环境有序而公平。目前没有完美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高层级法律确认竞争中性原则适用性

目前,中国规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待遇原则的法律为《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16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如果适用竞争中性原则需要在法律顶层设计上予以确认,尤其是目前《宪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的具体范围界定。只有在法律位阶上,从上至下贯穿式地适用竞争中性原则,才能保持市场经营环境有序而公平。在国企改革层面上,清理各种不公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等,能有效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去行政化,完善混合所有制发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从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奠定基础。(www.daowen.com)

经济学界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有广泛深入的讨论,但是无论哪一种理论流派,都认同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虽然能够高效引导资源配置,但是,同时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等诸多弊端,如果不加以调控,极易产生市场失灵,引发经济秩序混乱。但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在诸多层面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事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审批,会产生对市场活力的抑制和政府权力的寻租。二是政府“事中”直接投入资源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三是政府“事后”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这些冲突使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复杂,政府要么存在干预过多的问题,要么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进行合理搭配?目前没有完美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针对这一矛盾性问题,需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制建设,确保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运行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构建合理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允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还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尤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更应强调社会公平的目标,因此更加需要强调政府的作用。当前阶段,运用法治思维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主要是指通过简政放权,规范政府的权力范围,确保政府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减少过度干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