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区域化经济问题

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区域化经济问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造成的区域化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从短期来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增长,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会导致各省内各产业的过度重复和资源浪费,具体表现在同一产业内的地方生产商数量众多,比如汽车和水泥业。这种买方市场垄断不仅抑制了民营烟草公司的生存空间,也诱导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造成了区域间市场分割和垄断经营。

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区域化经济问题

首先,政治体制在影响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政府对市场运作的潜在影响是巨大的。与市场“看不见的手”相辅相成,政府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就要实现监管职能的指导性和互补性。除了颁布法律、制定和实施各级政府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其拥有、控股或实质影响下的企业等实体,一方面获取市场垄断优势,另一方面还可能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带来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些都会影响其他企业所参与市场的性质和运作,对那些本可能成为更有效市场参与者的私营企业造成严重冲击。

其次,市场统一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要素,这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范围和程度。统一市场有两个层次:从交易场所看,统一市场要求允许尽可能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参与交易,任何潜在的市场参与主体都应当拥有平等地进入市场不受除自然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阻碍的权利,尤其不能受到政府歧视性规则与政策的排挤和限制。从交易制度看,所有进入市场的参与主体都能够受到相同程度的规则和政策的制约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应受到政府政策和管理措施不合理的束缚和不公平的对待。与碎片化的区域性市场相比,统一市场为市场主体带来更大的选择空间。区域性市场失去独立性和封闭性发展成全国统一市场的过程,也是居于垄断地位的产品和服务面临更多更强替代竞争的过程。替代竞争提高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逼迫垄断者采取接近竞争性市场的经营策略以应对替代竞争。

再次,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发展和维护本地利益方面普遍享有广泛的权力。面对区域外产品与服务的进入,地方政府基于实现本地税收就业标的需要,具有保护本地企业和实施地区垄断的自利动机,会选择对外来市场参与主体设立更高的交易门槛而排除或限制其参与区域经济市场的竞争。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造成市场分割,相当于为本地市场设置了一个本地企业正常准入、区域市场外企业难以逾越的壁垒,抬高区域市场外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让本地企业减轻或免受竞争冲击。这种偏离竞争中性的政府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成本和竞争优势的不合理差异,诱导企业将核心资源和能力用于谋求地方政府的更多保护,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1.销售行政垄断

从纵向维度上看,为了保护本地所有或者控制的企业,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针对进入本地市场的外地商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建立销售障碍,采用制定规章或行政通知等方式,增加外地产品流通难度,达成限制其市场份额的目的。由此造成的区域化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从短期来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增长,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会导致各省内各产业的过度重复和资源浪费,具体表现在同一产业内的地方生产商数量众多,比如汽车水泥业。再者,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GDP增速是考核一个地区官员政绩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这无疑增强了地方政府通过限制外地产品发展本地经济的积极性。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借助地方国有企业这一载体,完全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并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以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地方国企借助地区垄断的保护,独占当地市场,而非国有企业则因为相对缺乏与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不但无法依托地区垄断占据市场份额,反而更容易成为地区垄断的受害者,丧失本可进入的市场。此消彼长之下,该行业就会出现国企市场份额远超非国企市场份额的扭曲现象。以2017年营业收入衡量不同产权企业在各自行业的市场份额,2017年共有22个行业的国企市场份额在25%以上。

在所有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垄断集中程度最高的为烟草制品行业,国有控股烟草企业收入占行业收入的99.28%,但考虑到该行业中国企数量为该行业企业总数的77.05%,这种极端的市场结构既有准入规制的原因,也有地方部门对烟草市场实施地区垄断的贡献。主要体现为: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使一个部门同时具有地域销售权和管理权,烟草公司和烟草专卖局是合作方,卖方因此没有选择权,运营很大程度上受到烟草公司的影响。这种买方市场垄断不仅抑制了民营烟草公司的生存空间,也诱导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造成了区域间市场分割和垄断经营。

市场垄断程度第二高的为开采辅助活动企业,虽然有大量民间资本进入该市场领域竞争,非国有企业数量占行业数量的80.77%,但数量与市场份额的比例严重失衡,80%左右的市场份额被行业内20%左右的国企占据,而下游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国企市场份额为84.3%,与开采辅助业的市场结构极为接近。造成市场结构趋同的原因之一是,开采辅助业企业承接业务时,施工队需要通过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国有石油企业的准入审查和资质审核,且不同油田区域运营相互独立,各分公司在选择施工队时有自主选择权和独立资质认证权。

2.采购行政垄断(www.daowen.com)

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公共采购职能的过程中,应保证采购标准公正、透明,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但在中国政府采购实践当中往往出现以下几类行政垄断行为:

第一,地区封锁。为限制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竞争,地方政府对地方控制或所有的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即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会直接利用行政权力对地区以外的企业进行限制,阻碍其公平参与本地的政府采购项目,还表现为阻碍本地企业参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是在非招标性的采购项目中限定特定的供应商

第二,差别化供应商。政府在采购实践中,会从多方面考察供应商,如供应商的资产负债情况、行业地位,甚至还有企业的地域情况等,在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会设置许多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会限制一部分供应商,使参与者不能公平地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

第三,为供应商限定交易方。在供应商中标后,地方政府可能会要求供应商向特定的企业采购原材料、服务等,增加地区内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占比,这是变相的行政垄断行为。

第四,限制信息的获取。政府的采购招标信息的发布并没有特定的渠道和特定时间的要求,因此,政府在发布招标信息时会故意选择公开性较低的平台,或者在临近招标截止日发布招标信息,致使其他供应商无法及时准备招标材料,通过上述方式政府特定的供应商将会中标,达到政府保护本地企业的目的。

在政府采购领域,诉讼事件时有发生,因而竞争中性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得到了较多关注,而当下针对政府采购的中性规范仍有待加强。虽然我国200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财税、融资创业创新等方面规定不得歧视中小企业,并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优惠,例如该法第40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除外。”结合各地出台的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实际上是对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但这并未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中小型企业乃至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利地位,因而可以适当性地引入竞争审查制度或者竞争评估制度,即竞争主管机构或其他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订中(或现行)的法律可能(或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提出不妨碍法律目标实现而对竞争损害最小的替代方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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