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奠定了当今经济社会的各项制度,因此无法充分有效供给的产权制度可能导致整体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非均衡。以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而可以适当刺激个人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在各种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安排即产权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产权制度是指对已有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结合形成的,并且能对产权关系进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其最主要作用为有效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根据产权理论,产权的不明晰通常会形成租金,这是由于产权模糊形成了“公共领域”,人们争夺公共领域内的产权即广义上的寻租。并且,租金被攫取的难易程度是由产权的模糊程度决定的。
产权制度下的寻租活动具有双向性:一方是寻求有利产权安排的寻租者;另一方为设租者,即主动利用社会产权结构重组的机会为己谋利。寻租者按照预期租金收益明确寻租的投入成本,设租者则出于己方利益确定租金水平,进而促使有关利益主体上供以作为租金。当不同来源的主动寻租主体在权利的需求与供给在某一个价格下达成默契时,寻租者和设租者的互动关系就可能促使发生权钱交易。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对复杂,因此寻租空间更大。由于政府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职能,间接决定了产权制度具有产权不明晰,产权结构单一,以及产权保护的非强制性等方面的缺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从放权让利、利润留成制、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到股份制改造的历史过程,相应的寻租行为也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产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体制、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等方面存在问题,决定了现有产权交易制度下的国有资产有可寻租空间。(www.daowen.com)
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竞争中性原则符合产权保护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产权与国民经济体系中所有制经济的匹配关系来看,一国若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会出现主体型所有制经济和从属型所有制经济。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是法律关系中的产权与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所有制经济并不总是绝对匹配的。一国现代产权法律体系是政府秉持主体型和从属型产权原则的法律基础。政府应认识到产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客观规律,且遵循这一规律制定相应的产权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秉持正确的产权原则。竞争中性原则旨在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竞争,是符合客观经济要求和发展趋势的、正确的产权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和落实。[1]
清晰的产权制度让企业所有者督促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效率。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全民”(最终所有者)所有、国家与政府(直接所有者)所有;实际上,因为利益关联较弱,“全民”对政府与企业不仅缺乏强烈监督动机,也因政治体制制约而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两级所有者看上去清晰明确,但实际监督缺位,管理者的监督机制明显弱化,这是国企效率低乃至发生腐败的制度性本源。通过产权清晰、明确权责、政企分开,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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