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制市场经济中,既有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又有政府出资成立的公营部门(public sector)。当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同时在市场上竞争的时候,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管者,也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其角色很难把握。若政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资本天生的逐利动机往往会使得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但若不加以限制地允许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又容易产生因政府权力行使不当而带来的非竞争中性等问题。经济学界和公共政治学界将这两种现象分别称作“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意味着政府或市场单独对资源进行配置是无法达到均衡状态的。一方面,由于政府通常缺乏了解实时变动的市场信息的渠道,政府活动或者干预措施不一定完全符合市场的需求。如果政府缺乏效率、官僚主义严重、政策频繁变动,政府的干预行为甚至常常会产生反效果。随着政府失灵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性会受到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以及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经济现象逐步成为一般性市场失灵的具象化。从以上这些经济现象可知市场价格无法充分发挥市场“信号灯”的作用,从而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此外,在市场竞争中,过度市场竞争、不平等议价能力、掠夺性定价、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价格歧视等现象依旧存在。
竞争中性原则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政府角色定位的问题。一方面,在重大商业活动中,政府不能依仗自己公共部门的身份,利用行政权力或财政权力获得相对于私人部门竞争者的不合理优势。另一方面,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这些要求往往涉及对公共资源的维护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分配。市场机制本身无法高效实现稀缺资源的配置,这需要政府发挥作用。(www.daowen.com)
竞争中性原则提出的一系列标准,例如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确定企业特殊职能的直接成本以及监管中性,所规范的对象更多地指向政府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开办的企业,常通过政府扶持、享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等,获得更多的便利甚至特权,这便直接导致同行业的私营企业不能正常发展壮大,甚至阻碍相关领域生产效率的提高。而政府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时,如果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去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将有利于营造商业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监管、税收、融资等领域非歧视地对待交易对象。在涉及公共产品服务方面,政府需要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成本定价,厘清政府与市场各自作用的范围,让最有效率的企业提供最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仅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要积极发挥好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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