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国企发展中被忽视的竞争性法律问题

国内国企发展中被忽视的竞争性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反垄断法》第7条对国企适用的两难境地。一个重要原因是,反垄断法虽然规制国企滥用优势地位和从事限制性竞争行为,但是却承认并保护这类国有企业的自然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法是行为规制并非结构规制。对垄断性国企的特殊市场支配地位予以承认和保护,成为《反垄断法》第7条饱受争议的根源。

国内国企发展中被忽视的竞争性法律问题

中国国企长期受到政策倾斜和特定的体制机制约束,其特殊地位使得《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较难对其进行规制与约束。这种法律制度的软约束在客观上促使中国国企形成对传统竞争优势的路径依赖。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反垄断法》第7条对国企适用的两难境地。中国《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既包含国企也包含各类民营企业。目前主要的争议在于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第2款的规定:该类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2]《反垄断法》的上述条款主要针对石油电力电信、民航等自然垄断行业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行业,但是这类模糊性规定将可能为垄断性国企有效规避反垄断审查提供可能性,从而影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效果。一个重要原因是,反垄断法虽然规制国企滥用优势地位和从事限制性竞争行为,但是却承认并保护这类国有企业的自然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法是行为规制并非结构规制。因此,若在体制机制上这类国企未打破垄断,《反垄断法》依旧难以发挥其反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实际上,虽然近几年查处了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但最终处理结果也只是限期整改,警示作用极其有限。对垄断性国企的特殊市场支配地位予以承认和保护,成为《反垄断法》第7条饱受争议的根源。

第二,《反垄断法》对国企行政垄断的规制有限。《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有关规定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该法实施十余年来,被处理的有影响力的行政垄断案较为鲜见。(www.daowen.com)

《反垄断法》第51条仅仅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3]几个条款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做了简单的规定,这与经济性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相比差距明显。更重要的是,该项规定不仅没有明确规定上级监管部门,更是间接排除了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权,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缺乏硬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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