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老话:亲兄弟明算账。
为什么亲兄弟之间还要明算账呢?
笔者认为,站在父母角度看,亲兄弟均有赡养老人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应当予以区分、分别认定,要明算账。
站在亲兄弟各自的角度看,虽为一母所生,但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悟性不同、情商和智商高低不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同、能力不同、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不同,对父母尽责的意愿大小、能力强弱、阻力大小均有所不同。谁应该多、谁实际多,要算账。
站在亲兄弟家庭的角度看,亲兄弟的爱人不同、孩子不同、家庭经济负担大小不同,家庭孝敬父母的意愿大小,可支配的财力、精力、时间不同,对父母尽责的“业绩”大小难以相同,必须明算账。
站在亲兄弟的家庭之外看,每个人必须赡养的另一对老人——各自的岳父岳母不同,大小舅子、大小姨子的能力、负担、意愿不同,亲兄弟孝敬岳父岳母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必须明算账。
换句话说,亲兄弟的生产力大小有别,生产关系差异巨大,各自均有三个以上的核算单位,有三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利益主体,只有明算账,才能知道对三个责任主体是否分别尽到责任,才能较为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才能避免两方甚至三方产生利益冲突。
家庭是个小社会,社会是个大家庭。单位就是大于家庭、小于社会的中等家庭。一个家庭的亲兄弟二人都会有三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一个单位的数十名、数百名、数千名员工,则会产生数百、数千、数万、数十万个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单位之间明算账,就更是天经地义。
单位之间明算账就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就是会计所服务的对象,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我们编制会计报表时填写的编表单位,我们购买东西开具发票、审核发票、收据上面的“抬头”,我们向税务局交税时的纳税单位,我们接受政府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时的被审单位,我们接受财政、税务检查时的被查单位,我们向上级汇报工作时的汇报单位,等等,都是会计主体假设的现实运用。(www.daowen.com)
会计主体假设是会计理论的基础,也是会计工作、会计实践的前提,没有会计主体的假设和设定,就没有会计理论,就无法开展会计工作。
投资人的投资必须落到一个确定的会计主体,即被投资企业之上,以被投资企业为核算单位,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被投资企业使用该投资是购置了固定资产还是增加了流动资产,或者增加了无形资产、其他资产,被投资企业利用这些资产生产了什么产品、销量如何、收入有多大、成本费用税金有多大、毛利有多大、净利有多大,投资者可以分到的净利有多少,等等。
明确了会计主体,投资者只能向被投资企业索取应当分配给自己的净利润,而不应该向其他企业索取,也不该向被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家庭索取,不该向被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所掌管的其他企业索取。
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必须落到确定的会计主体之上。银行贷款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就是会计主体,还款人当然也应当是该会计主体,除非合同约定可以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购销合同、服务合同的双方均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允许赊购、赊销都是针对特定的会计主体,而不适合合同之外的其他所有单位。
所有者权益就是投资人的权益而不是债权人、债务人、业务合作方、企业总经理、企业员工的权益,除非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而不是对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权益。
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会计主体假设,就没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就无法计量与核算它们;就没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概念,更无法确认和报告它们。
没有会计主体假设,就没有会计、没有财务管理、没有经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就没有财政、没有税务、没有银行、没有审计、没有统计。
因此可以说,会计主体假设是会计之母、经济管理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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