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通俗理解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为什么只要求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不是对合法、合规、合理、高效负责?
因为只要是真实、完整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其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只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计划、预算就能得出结论。只要根据真实完整的资料,就可以计算出投入产出比、收入成本率、收入费用率、毛利率、净利率等。若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衡量合法、合规、合理、高效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找到病根、管到了根上。至于之后的枝节问题就相对容易得多,就跑不出法律的“手掌心”。
单位负责人有人事和财务两个法定大权,有权必有责。
选派不称职的会计、出纳,造成第一关失守,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责任;选派不称职的人当财务科长,第二守关者把不住关,单位负责人更要承担责任;不支持总会计师开展工作,不听从总会计师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关形同虚设,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责任。单位内控制度缺失,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走过场,监管人员不尽职尽责,对监管者设障碍、使绊子,甚至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单位负责人的核心责任,一是选好用好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科长;二是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三是支持鼓励财务人员、财务科长、总会计师依法行使反映监督职责;四是为财务防控风险打造良好环境;五是解决总会计师、财务科长无资格、无权力、无能力解决的特别重大的财务疑难问题。
单位财务风险的四级内部防控体系各有其职责,各有其重点。
级别越低,事务越多,难度越小,收效越小;级别越高,事务越少,难度越大,收效也越大。只有四级防控体系同时有效,每一级都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单位财务风险的防控才始终处于可控可防、易控易防、能控能防的理想状态,单位的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