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从会计证账表中发现的,大家认为是财务部门凭证没编好、账没记好、报表没做好,这自然就是财会人员的责任了。财会人员是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的依据由此而生,结论据此而得。就连法律已经明确的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中,有不少也这么认为。
笔者认为:财会人员是单位经济管理的第四责任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那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是谁呢?
可以肯定地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计划的领导和计划部门负责人是共同的第二责任人;单位分管业务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共同的第三责任人;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部门所有人员是第四责任人。
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拥有人事和财务的最终决策权。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调整、人员调入调出、奖惩处分、中层干部任免、财务和人事干部选配等,一把手拥有无可辩的最大权限。
若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出了问题,比如选拔任用不懂财务的人当财务科长、处长,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当会计把守财务大门,调用人品不佳、贪财爱财的人管财、管钱、管物,使用只有初级职称的会计搞稽核、编预决算,出了问题,首先应当追究选人用人者的责任。
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一般都以计划形式下达任务,以预算形式分配与任务对应的资金。单位的计划、预算必须经过一把手审批后才可以下发执行,或者经过其授权,由他人签发执行;法人代表要对公司计划和预算负第一责任。单位对外经济活动合同、贷款合同、协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对其所签合同及整个经济业务活动承担第一责任。单位对外公布的财务决算报告、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综上,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经济管理活动不可推卸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多数都以计划形式确定年初目标、分配年初各部门应当开展的工作任务和相应目标,以及各项业务所需资金和应达到的标准等。
目标确定错误,下达的任务违法、违规、违反制度,单位分管计划的领导应当承担责任;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决定,一般问题由计划部门负责人决定,计划部门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汉高祖刘邦的观点,各单位给领导出谋划策的计划部门及其分管领导是猎人,是打猎时发出追击命令并指出猎物所在位置的人;业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是猎狗,是执行追杀猎物命令的人。刘邦认为萧何是猎人,应居首功,食邑八千户,在战场上出生入死、攻城略地的将军只是猎狗,功劳自然在萧何之下。
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获得的利益越大,取得的功劳越大。同时肩负的责任越大,背后的风险也越大。所以出谋划策、指认猎物所在位置、下达追击命令的单位分管计划领导和计划部门负责人是经济管理活动理所当然的第二责任人。
如果计划没有问题,负责执行计划的业务与管理部门,若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采购劣质低价材料,偷工减料,使用虚假发票虚构经济业务,将非本单位、本业务(如吃饭、加油、购物)的票据拿到本单位在本业务成本费用中报销,虚报加班、出勤、出差信息,开大头小尾发票,购买虚假发票报销,收入不交财务,等等,财务人员并不知情,也很难查实。这些都是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只有他们知道谁加班、谁出差、谁旷工,知道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数量多少,知道有无真正的经济业务发生,吃饭、加油、购物等是否与管理的业务有关,有无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收到的现金是否交财务,收到的银行转账有没有进入本单位账户之外别的单位账户等事项。
业务与管理部门是单位财会工作的原料供应方和上道工序,是为财务提供核算与监督资料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合法性,理应由提供者而不是审核人负责。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就是为了落实资料提供和业务监管责任而设置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了字,就等于认定该笔经济业务的真实完整与合理合法,当然要对自己所签的字、所肩负的监管职能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接受了法人代表赋予的业务管理权,同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责任,他们共同成为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第三责任人。
会计的四大职能是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其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类制度,以及年度计划和真实的已经发生过的符合单位计划或者追加计划的经济活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对象是单位各业务与管理部门在办理经济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票据,会计报告的对象是各部门各种业务发生之后对单位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财务管理的四大职能是预测、计划、决策、控制。财务工作的资料来自会计。
分析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预测将来的经营状况,提出决策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对偏离制度、计划、目标等行为进行监督并控制,都是在计划统领之下,在经济业务资料基础之上展开的,没有能够离开计划与经济业务资料的财务会计工作。
所以财会人员是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第四责任人。
这好比4×100米接力赛,法定代表人是第一棒,分管计划领导和计划部门是第二棒,分管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及其部门是第三棒,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务部门是第四棒。
如果前面三棒都出了问题,落后了,靠第四棒去解决前三棒的问题,一是没有权限,二是时间晚了。要求财务会计这个第四棒把失去的夺回来,不但要追赶,还要超越,一般不太可能。那么把没有跑赢的责任归为第四棒显然不公平。
如果第一棒、第二棒跑错了,那后两棒就叫“上了贼船”,下船就不那么容易。不少财会人员都有“上贼船”的感觉,那就是第一棒跑错了。
《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出台后,出了问题要严格追责、问责。知道财会人员是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第四责任人,对大家都有好处。
一是有利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掌好方向把好舵,可以避免瞎指挥,坚决不当“三拍”干部。
二是有利于单位分管计划的领导和计划部门负责人认清自己的重大责任,可以杜绝当出馊主意的“狗头军师”。
三是有利于分管业务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白自己的具体责任。追责问责时,经济业务的凭据就是保护或者出卖自己的有力证据,赖财务账没做好是没有用的。
四是有利于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部门全体人员站好立场把好关。财会人员绝对不能改动能证明真实经济业务、还原事实真相、分清各自责任的原始凭证,也不能乱编账目、瞎改报表。这都是有据可查的有源之流、有本之木。
责任分清了、落实了,大家才好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才有利于单位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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