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会工作的法治特点及要求

财会工作的法治特点及要求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部门的法治要求高于业务部门。可以说,除了专门的执法部门之外,财务是各单位法治要求最高的部门。其次,国家、省、市、县、乡及各单位对财会工作的要求均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财务工作的法制特点要求我们:一是决策必须依法、科学、民主。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派两人以上参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事项不能自行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事项不能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应当货比三家。

财会工作的法治特点及要求

在单位的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中,办公室、人事、计划、财务被称为四大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法治要求高于业务部门。而在四大综合部门中,财务部门的法治要求又高于其他三个综合部门。可以说,除了专门的执法部门之外,财务是各单位法治要求最高的部门。

首先,财务工作始终有法可依。其所遵从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密布如织、纵横贯通。

在国家层面,《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合同法》《刑法》等,凡涉及经济行为的所有国家法律,都是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在党的层面,党的《廉政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党纪依据。

在国务院层面,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发票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是财务会计工作的法规依据。

在省部级层面,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各种财务与会计制度,人民银行的《支票管理办法》等,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理办法》等,以及审计署的各类审计规章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法规制度依据。

在地市级层面,省部级政府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各地市人民政府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

在县处级层面,地市人民政府各综合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县人民政府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

在乡科级层面,县区人民政府各综合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财务会计规定,是财会工作的制度依据。

在单位层面,各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开展财会工作的直接依据。

财务会计工作处于法治的丛林中,前后有约束,左右有限制,上有顶,下有底。财会人员的活动空间极度狭小,自由度不大。

其次,国家、省、市、县、乡及各单位对财会工作的要求均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再次,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各行业遍布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纪律检查、财政监察、财务检查、税务检查、重大项目稽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能有效促进财会工作违法必究。

财会工作有痕迹管理的要求和特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既是财会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又是会计档案的内容,同时还是财会工作的痕迹。它能证明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费用审核人员、审批人员,部门和单位的清白或者问题。会计档案的长期保存、永久保存、不得毁损的要求,就注定了财会工作的痕迹不得随意缺失和销毁,也证明了会计档案所载明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长期性。各种审计、检查、监察、稽查、监督的全面、全过程覆盖,表明了财会工作的权力和责任已经全部装入制度的笼子中,全部在各种监督处罚的射程之内。有责必问责、问责必到人的管理要求提醒我们,违法必究是财会工作的突出特点。(www.daowen.com)

最后,财会工作的依据和对象常常是司法活动的直接证据。

涉及民事案件的法庭证据,如发票、支票存根、借据、合同等是裁决民事纠纷的直接证据;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庭证据,如对贪污、挪用、抽逃注册资本、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等定罪,其多数证据来源于财务部门。

财务工作的法制特点要求我们:

一是决策必须依法、科学民主。不能拍脑袋,不能个人说了算。要始终坚持遵法守纪,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禁止可以为、法有禁止不能为的法律底线。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要有多套可以比较选择的决策方案,要选择其中的最优方案,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备选方案。

二是执行必须合法、合规、到位。要严格按照决策的事项和要求执行,执行中要坚持授权与制约相结合原则。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派两人以上参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事项不能自行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事项不能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应当货比三家。要有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变价处理等相关要求。要求业务人员对吃不准的事项,如开具发票时,发票抬头、税务缴纳、用途填写等,应及时征询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出现钱支付、货物已提取,但发票不合格,如抬头错误、用途不当、使用虚假和作废发票、发票涂改等。若出现此类问题,财务给予报销,就是把关不严,失职失责,要受到追究;若不予报销,业务人员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会对财务人员产生不满,可能会请求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协调。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不听领导的意见,没有放其过关,就会得罪一大堆领导及亲信;若按领导要求办,给予报销,财务人员就会给上述所有相关人员埋下隐患,给单位埋下隐患。

一般而言,单位主要领导对重大原则性财务问题有自己的是非观念。若按制度规定,需要一把手签字,一把手会把票据审核权授予财务部门负责人。只要财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合规,一把手一般不会签字,并能协调分管领导、业务部门领导和经办人,请他们理解、支持财务工作,不给自己和他人以及单位制造麻烦。如果一把手非常相信并支持业务人员,反过来批评财务人员,则该单位的财会工作就非常难干。此时就是考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时刻,同时也是财务负责人大显身手、体现自我价值的最佳时机。单位主要领导肯定希望单位好,肯定愿意守法。只要把握住这两点,财务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耐心给领导做工作,领导的思想一定能改变。当领导的思想因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说服改变之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主要领导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一定会大大提高,今后的工作会更容易开展。

三是监督和内部控制必须时时跟进、处处有效。

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方式有很多种,大的方面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和单位外部监督两大类。单位内部监督又可以分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三大类。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多属于秋后算账,很难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只有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监察才有一定作用。

相对于财务监督而言,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参与经济活动的深度有限,对经济活动的内容、目的,以及对财务制度的掌握远远不如财务部门。特别是审计与监察不涉及经济业务票据的报销前审核把关,不涉及款项支付,其作用仅属于对监督者的再监督,属于第二道和第三道防线,永远不能替代财务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常常只能起到事后诸葛的作用。所以利用审计、纪检监察等方式是治标之策,问题已经发生,发现为时已晚,无法起到杜绝作用。只有财务监督才是治本之策。

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属于秋后的初期,外部的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监察、纪检、财政、税务、舆论等监督,才是真正的秋后算账。但此时生米已经煮成熟饭,整改难度极大,被处罚、被追查的风险极大。

所以,关口前移就应当移到决策阶段。领导决策时,必须引入财务咨询,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以免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违法违规。此时,财务人员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就得以体现。关口还必须前移到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要赋予财务监督的权力,授予财务人员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票据的拒绝报销权,不能让违规违法的票据留下痕迹、装入档案。这是消除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风险、纪律风险、审计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最关键的一步。是衡量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的关键鉴定器,也是主要领导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与力度的测量仪。

懂得了财务工作的法制特点和法制要求,财务人员依法依规把关,依法依规向领导谏言献策,单位主要领导支持财务人员依法依规严格把关,认真听取并采纳财务人员的意见建议,单位的发展必然会健康、平稳,财务工作为单位服务的作用必然会发挥到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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