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伪劣猖獗的当今社会,假发票也沦为重灾区。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不少地方的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稠密之处,几个农民模样的中年妇女不时地凑到看着像“公家人”的乘客、游客跟前,小声问:“要发票吗?”每个人的手机中常会收到某某公司代开发票的广告。每个人的汽车门把手上常能看到写有代开发票联系方式的名片。就连到国外,外国人推销商品,也不忘叮嘱一句:“有发票。”中国会计生存环境的污染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众所周知,发票是经济活动最重要、最合法的原始证明,是打官司的重要凭据。如果连作为核算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发票都是假的,重要证据都不靠谱,会计编制的报表就不可信,经济核算、经济分析、经济预测、经济决策、经济纠纷裁判、经济领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公正性,就都无从谈起。
发票真伪的第一责任人是谁?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颁布实施),发现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办法只规定了不得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五种行为,提出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通道,违反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20多年来,发票违法一直处于不纠或者以罚代纠状态,违法成本极低,违法现象自然就会有禁不止。
2015年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仍然没有明确发票真伪的第一责任人是谁。法律法规的设计缺陷,给现实的发票管理带来极大困难,同时等于给发票违法敞开了方便之门。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发票真伪鉴定的第一责任人是会计,会计如果连假发票都识别不了,那就是不称职、失职、渎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思想认识助长了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报销的业务人员的嚣张气焰。得利的是自己,受害、受苦、受累的是会计,不开白不开,不赚白不赚,赚了也白赚。(www.daowen.com)
这是责任、风险与权力、利益严重脱节的表现,是有意放纵“小偷”“坏人”,处罚“警察”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永乾2016年提出,财会人员仅仅对发票的形式合法负责,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是财会人员的责任,是业务经办者的责任,报销经手人应该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院办公室主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泽彩介绍,该院财务处规定:所有报销人员必须在每一张发票上注明“本人对该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承担完全责任”字样,否则,不予受理。该要求实施后,经院财务处核查,本院未发现一张假发票。
单张票据金额超过800元,需经办人自行上国税地税网站验明发票真伪,并打印检验结果。这是孙永乾研究员的原话,但笔者在网上没有查到该话的出处。
笔者认为,财政部作为会计的最高管理机构,孙永乾作为财科院的研究员,此话应该属于对发票真伪鉴定责任的权威解答。
我们应当牢记:发票真伪鉴定的第一责任人是业务经办人,不是会计,别再承担别人的责任,种别人的田,荒自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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