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的是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其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它们是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引起的天灾;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如果因为这些事件发生而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不是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因此应该给予特殊考虑。
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都可能会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减少自身的责任,因此应该明确构成不可抗力的几个必要条件。
(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是无法预见的。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没有听天气预报,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船长出海前应当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如果听广播就能够预见其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船长不能免除承担货损的责任。
(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货船没有前去躲避风暴,致使货物受损也须承担责任。
(三)不可克服性(www.daowen.com)
不可克服性指的是当事人对于事件的发生无法加以克服,无法加以阻止。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分析13-4
不可抗力案例
1.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原材料给国外B公司,合同规定当年6月份装运。但5月18日我出口公司厂房失火,导致生产好的出口货物全部被烧毁,生产设备也严重受损。7月12日,B公司未见来货便来电查问。这时我出口公司才电告对方失火情况,并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要求。B公司不同意我方要求。由于B公司急需该种原料,便立即从市场上补进同类原料,但此时原料价格已经上涨,市场价比合同价高出50%。试问:B公司在补进原料后是否可以向我出口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原因是什么?
2.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为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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