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Claim)指的是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构成违约。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的一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其合同权益和合法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违约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如何正确处理权益受损情况下的索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对外索赔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有充分的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前者指的是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后者指的是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所以索赔时必须查明造成损害的事实,分清责任,备妥必要的索赔证据和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此外还应该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或承运人签字的短缺残损证明和索赔清单等。索赔时如果证据不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有可能导致拒赔。
(二)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
正确而合理的索赔项目和金额是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问题的基础。对索赔项目和金额的确定,既不能让自己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情况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果合同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按照约定金额来提出索赔;如果没有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的办法,则应该根据实际损失大小确定适当的索赔金额。
(三)认真制订索赔方案
在查明事实、备妥单证和确定索赔项目以及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和我方的业务来往情况,制订好索赔方案。
(四)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www.daowen.com)
索赔期限指的是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的有效期限。根据国际惯例,受损害方的索赔请求只能在索赔的有效期内提出,超出索赔期限,违约方可以不予受理。而对于索赔有效期,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形式。
1.约定索赔期限
约定索赔期限是指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明确规定的对货物进行检验和索赔的时间。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应根据货物本身的特点而定。一般性货物通常设定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30~45天;对新鲜程度要求较高的商品应该设定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两周;对需要安装调试的复杂设备,一般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60天,有关规格、性能等品质方面的索赔可以规定为1~2年。索赔期限的设定应该综合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索赔期过长,对买方有利但卖方责任过重;索赔期限过短,买方可能没有充分的时间安排检验检疫,或因为超过索赔期限而无法索赔。因此索赔时间的约定要适中。
2.法定索赔期限
法定索赔期限指的是国际或国内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对法定索赔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但基于法律的普适性方面的考虑,总体来说较长。因此实际业务中,只有在合同未约定索赔期限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索赔期限。
案例分析13-3
1.我国A出口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的C公司。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货物转销给C公司。此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是否应该退货?原因是什么?
2.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 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以下情况:(1)收货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为990箱,比合同规定短少10箱;(2)另有10箱货物虽然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千克。请分析以上情况下,进口人应该向谁索赔,索赔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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