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对货物检验的权利与义务,但对于买卖双方应该何时何地进行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然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就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又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以下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1.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相关当事人或委托人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要求较严,又容易出现纰漏的商品,由买方亲自检验合格以后再发货比较妥当。这样对于卖方,可以避免日后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索赔;对于买方,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假冒伪劣的可能性。现实中采用这种方法多是由于购买的产品较为复杂,短损难以断定,或者调换产品/部件较为烦琐,买卖双方在产品运离产地前就进行检验可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这种检验方式即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为准,卖方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品质和重量(数量)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要装船前检验合格,说明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买方原则上一般不得根据到货时的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候不符而提出异议或索赔。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变质或缺损是由于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或包装等义务,或是在货物装船时由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引起。这种做法一般意味着买方无复验权。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指的是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www.daowen.com)
该检验以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为准。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系卖方责任,卖方应该承担责任。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到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作为交货数量和质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或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
案例分析13-1
我国某电信企业从国外进口程控电话交换机,价值为3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60天,但同时规定必须由外商代表到场才能开箱验货。货到目的港后,我方立即电告卖方要求派代表来开箱验货,但外商寻找各种借口拖延。致使货到后60天未能完成检验工作,后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但外商以索赔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赔款。请回答:应该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这种做法是货物装船前进行检验,以装运港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卖方向有关当事人对货损、货差提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国际贸易货物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其品质、数量或重量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变化,装船时和到达时两次检验结果经常有差异。出现这些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由于两地检验机构使用的标准或方法不同,也可能是由于运输包装或装卸不善,还可能是因为货物的自然损耗等。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尽量减少因两地检验结果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一般在检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1)凡是属于保险公司及承运人的责任,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只能向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2)如两地检验结果的差距在一定范围内,则以出口国检验结果为准,如果超过一定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没有解决则可以交由第三国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性检验,或者规定超过范围部分由双方平均承担。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是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公平。它既承认了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有效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因此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被广为接受,我国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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