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支付选择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支付选择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商就需要一种既能安全收汇又能给予进口商方便的具有出口竞争优势的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便由此产生。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具有风险承担、催收账款、资金融通作用的国际保理业务成为了出口商的支付选择。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支付选择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及性质

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收付方式中,汇付和托收是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着收款风险,而对进口商则相应有利。信用证银行信用,虽对出口商的收款给予了银行信用保证,对进口商则增添了不便,在当今以买方市场为特征的国际市场上,竞争十分激烈。出口商就需要一种既能安全收汇又能给予进口商方便的具有出口竞争优势的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便由此产生。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业务代理,简称“保理”或“出口保理”,也称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根据国际保理联合会《国际保理通则》规定,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1)销售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当事方,其应收账款由出口保理商负责保付。

(2)债务人: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应负责付款的当事方。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根据协议负责办理销售商的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同意追收由销售商委托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并依照《国际保理通则》承担信用风险,负责支付应收账款的当事方。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类型

1.按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指仅涉及一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例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

双保理是指涉及买卖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

2.按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融资保理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治理等非融资性服务。(www.daowen.com)

3.按保理商是否保存对企业的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买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承担的风险。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买方拒尽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4.按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买方,分为公然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这种划分方式的实质是企业或保理商是否对买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然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企业或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若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5.按保理商是否提供融资,分为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具有风险承担、催收账款、资金融通作用的国际保理业务成为了出口商的支付选择。我国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应用比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使用且使用较少;而国际保理业务在许多经济发达、金融发展成熟的国家己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四)国际保理业务特点

(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者类似使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须履行的职能包括以贷款或者预付款的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账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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