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及内容的介绍

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及内容的介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信用证方式中有六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责任。除以上基本当事人以外,根据实际需要,信用证业务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付行、承兑行和转让行等。反之,如货物与合同相符,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有权拒付。

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及内容的介绍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是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约定的单据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议付的法律文件。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方式中有六个基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条件,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支付货款的人。一般而言,受益人大多是出口方或实际供货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委托,将开立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5)付款行(Paying Bank),是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人,大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付款行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单据、贴现汇票的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以汇票持票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当付款人拒付时,议付行对汇票出票人(出口商)享有追索权。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除以上基本当事人以外,根据实际需要,信用证业务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和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等。图12.3为信用证业务流程。

图12.3 信用证业务流程

注:
①进口商、出口商间签订买卖合同;
②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
③开证行在审查进口商后开立信用证;
④出口地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
⑤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装船;
⑥出口商领取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B/L);
⑦出口商按信用证条款准备单据向银行申请议付;
⑧议付行审查单证相符后,进行议付;
⑨议付行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发送给开证行;
⑩开证行审查单证相符后,进行付款;
⑪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单据的到达;
⑫进口商审查单证相符后付款赎单;
⑬进口商向船运公司提交海运提单(B/L)后领取货物。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义所在。而且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L/C条款规定,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12-3

信用证规定货到目的地90天后支付。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但到期付款时却从中扣除了25%的款额,理由是申请人看到货物后称货物的质量不能令人满意。

2.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的内容开立出来的,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契约:买卖合同约束买卖双方;开证申请书约束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开证行;信用证则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口商)。这三份文件彼此间独立。

UCP600第4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这意味着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成为一个独立于任何其他有关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其有关当事人只需且必须按照信用证自身的条款办事,而不必也不能再顾及任何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此条款还规定:“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这说明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独立的,不受申请人与其他关系人所产生纠纷的约束。

案例分析12-4

合同规定,WHITE SNOW牌衬衫,信用证开为SNOW牌,但受益人产品仍是WHITE SNOW牌,受益人按WHITE SNOW牌制单,开证行拒付。受益人能以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而对拒付进行抗辩吗?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这就明确了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交易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是按照受益人能否以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交来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对货物的真假好坏、是否已装运以及是否中途遭遇损失等不负责任,并对单据的真假(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且表面上为合格单据)及其在邮递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等也不负责任。日后如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反之,如货物与合同相符,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有权拒付。所以,银行的审单,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概括地说,信用证支付方式遵循“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是指严格符合原则,不仅要求“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而且还要求“单单一致”(各种单据之间的一致)。“两个只凭”就是: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有关合同的约束;只凭单据办事,不问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

案例分析12-5

我国A公司从国外B公司进口商品,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得知货物从码头起运后不久因意外事故而全部灭失,于是紧急联系开证行禁止向B公司付款,理由是已不可能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但是遭到开证行拒绝。

(三)信用证的内容

根据国际商会草拟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号码(L/C No.)及开证日期及地点(Issuing Date and Place)、受益人名称及地址(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申请人名称及地址(Applicant's Name and Address)、信用证的金额(L/C Amount)、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信用证的适用(Available by)。

2.关于汇票的内容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与议付。除承兑方式一定需要有汇票外,其余的三种方式可以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需要在信用证中注明汇票的付款期限(如见票后若干天)、金额(如100% 发票金额)、付款人(如开证行)等要件。按照UCP600第6条的解释,信用证中不得要求汇票付款人是申请人,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www.daowen.com)

3.关于单据的内容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须一一列明,对单据名称、内容、份数的要求要写清楚。一般跟单信用证所需随附的单据有两类:一类是基本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这是受益人在一般进出口交易中都需提交的单据,是商业单据的核心。另一类是除基本商业单据以外的其他商业单据,包括装箱单(Packing List)、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领事签证发票(Consular Invoice)等。这些单据可能是由于进口商为了了解货物或交易的某些细节而要求出口商提供的,也有可能是进口商为了满足进口国政府或海关的要求而提供。

4.关于商品的内容

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应该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包装和唛头(Name、Specification、Quantity、Unit price、Trade Term、Packing、Shipping Marks)等。商品的描述应该简洁明确,避免过于烦琐,要完整无误地出现在商业发票上,其他单据对商品的描述不能与商业发票相冲突。

5.关于运输的内容(以海洋运输方式为例)

运输的内容应该包括装货港(Port of Loading)与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的名称、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可否分批装运的规定(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可否转运的规定(Trans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6.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包括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开证行、保兑行负责条款(Engagement or Undertaking Clause)、开证行名称及有权签字人签字(Issuing Bank's Name and Authorized Signature)、其他特别条款(Other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遵守UCP600的声明(Subject to UCP600)等。

(四)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光票信用证是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或收据付款的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都会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作出要求和规定,因此大部分的信用证都是附带货运单据的。

2.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是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保证,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因此,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对于收益人来说,保兑信用证意味着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

(2)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3.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Time Credit)、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UCP6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规定,指定的付款行在受益人交来单证相符的单据时应即期付款,且付款后无追索权。这种信用证如果要求提供汇票,汇票的付款期限应该是即期。

(2)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汇票,在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证相符的单据时即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到期后再向受益人付款。这种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也就没有银行承兑,受益人无法通过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获取资金融通。

(3)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相似,但是信用证中会规定由受益人开立一张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由指定的承兑行审单无误后对该汇票进行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在到期日到来之前如果受益人想要提前获得资金融通,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金融市场上进行贴现。

(4)议付信用证中则会委托一家出口国的银行作为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证相符的单据进行议付,并在开证行审单也确认单证相符后得到偿付。议付信用证中常常会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议付行在议付后即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议付行的议付不同于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承兑行的付款,付款是终局性的;而议付是有追索权的,当开证行审单认为单证不符拒绝偿付时,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根据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数量、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尽管得到了开证行的授权,但是如果受益人没有要求或者通知行不同意转开,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就不能实现转让。这种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受益人是中间商的贸易,其需要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的出口商。可转让信用证通过转让可能涉及多个受益人,但始终只存在一个开证行、一份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的,则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和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

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多次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中的金额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恢复到原金额再次被受益人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时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交货的长期贸易合同,可以节省开证费用。循环信用证在使用中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循环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凡未注明者皆为非循环信用证。

(2)非循环信用证中的金额只能使用一次,不能恢复。在实务中,一般的信用证都是非循环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根据信用证的关联性,可分为对开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

(1)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易货贸易(Barter Trade)等的结算。

(2)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对背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的贸易活动。与可转让信用证不同,对背信用证不需要取得开证行的授权,因此中间商更容易掩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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