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于2009年1月1日修订实施,主要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等内容。
中国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基本险是指可以独立投保的险种,如我国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ICC(A)、ICC(B)和ICC(C)等。附加险是指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附加承保的险种。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它必须在投保了基本险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专门险是指对于有些特殊货物,由于其属性不同于一般货物,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专门条款来承保。专门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不必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如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一)责任范围
1.基本险责任范围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承保以下八项责任: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送至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其意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也承担由于列明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这个限制条件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过保单上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其意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项下,承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其意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项下,不但承担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还承担货主分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损失。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它有两层意思,保险人承保这项责任一方面是为了对被保险人(货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水渍险均给予承担;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一责任是指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单纯由于保单上列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提不到货、淡水雨淋、短量、渗漏、受潮受热、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而必须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加保,它承保的是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按承保风险的不同,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及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一般附加险责任赔偿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般附加险有11种,其条款内容非常简单,一般规定承保的责任范围。这11种是指偷窃及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及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中的一种或数种险别。但如已经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于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经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具体如下:
①偷窃及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造成的损失。
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
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⑥碰损及破碎险(Risk Clash&Breakage)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
⑦串味险(Risk of Odor)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的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
⑧受潮受热险(Sweating&Heating Risks)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变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
⑨钩损险(Hook Damage)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并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⑩包装破裂险(Damage Cl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均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⑪锈损险(Risk of Rust)是指对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的行政措施、政策法令、航海贸易习惯有关,其险别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战争险、罢工险。具体如下:
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是指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负责按全损赔偿。
②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③舱面险(On Deck Risk)是指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
④拒收险(Rejection Risk)是指对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⑤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是指对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⑦战争险(War Risk)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战争险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罢工险(StrikeS Risk)是指承保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上述行动和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3.专门险的责任范围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以及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属于专门险,其险别属于基本险性质。(www.daowen.com)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分为冷藏险和一切冷藏险两种。冷藏险(Risk for Frozen Products)的责任范围是指除负责水渍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的责任范围是指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Woodoil Bulk)的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散装桐油的短少、渗漏、沾污或变质的损失。
(3)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Livestock&Poultry Insurance)的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除外责任(Exclusions)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特殊险的除外责任
(1)海运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是:对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不用负责;对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索赔也不负责。
(2)罢工险的除外责任是:因罢工造成劳动力不足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而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以致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
3.专门险的除外责任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工具没有隔湿设备所造成腐烂的损失,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货物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冻上的不合理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引起的腐败和损失。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装卸,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期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或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查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也叫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3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的基本内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若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若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之前,需在卸货港存放一段时间,为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对这段时间仍提供保险保障,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天。若60天届满货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将终止;若在60天内货物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在进入仓库时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3条第2款的规定,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2.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1)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按照国际惯例,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有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算起满15天为限。“到达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靠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停泊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货物如果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算起满15天为止,等货物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方有效。如果运输契约在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保险目的地而终止责任。如需再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地方,被保险人必须在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则自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或驳船开始,保险继续有效。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继续有效。
(2)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如货物运输已经投保战争险,加保罢工险一般无须加缴保险费。
3.专门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与海洋运输货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基本相同,但是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货物已经移出冷藏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的起讫期限是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限,但是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满15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义务条款(Duty of the Insured)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的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各项:
1.防止延迟的义务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缺失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减少损失的义务
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3.告知义务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时效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6条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一旦过了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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