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已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海运单具有3个基本作用: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收据。海运单不是特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不可签“To Order”字样,而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
海运单是近十几年越来越多被各国采用的,在近海贸易中用来代替海运提单的一种运输单据。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已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海运单具有3个基本作用:
(1)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收据。
(2)运输契约的证明。(www.daowen.com)
(3)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有别于海运提单。海运单不是特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不可签“To Order”字样,而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近年来,欧洲、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出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另外,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更适用于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国际海事委员会曾通过《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不使用可转证提单的运输合同,适用于全部海运的运输合同和含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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