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区别对比分析

《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区别对比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比较《2020通则》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中,《2010通则》甚至《2000通则》仍然可以使用。表9.3《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二)《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特点1.《2000通则》主要特点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000通则》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区别对比分析

(一)《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比较

《2020通则》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中,《2010通则》甚至《2000通则》仍然可以使用。三个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无论是贸易术语的数量及结构,还是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将上述三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比较(见表9.1、表9.2和表9.3),明确不同版本中各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及买卖双方各自的权责划分,避免因为混淆而导致贸易风险增加。

表9.1 《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

续表

表9.2 《201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

从表9.1—表9.3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三个版本中,《2010通则》在解释贸易术语的数量、分类标准及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等诸多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2020通则》修改内容比较有限,仅将DAT术语改为DPU术语,使交货变得更加便利。此外,《2020通则》充分考虑了货运的安全问题及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灵活安排保险的需要,将CIP术语下保险险别调整为ICC(A),并新增了安保条款等。

表9.3 《2020通则》中贸易术语解释

(二)《2000通则》、《2010通则》和《2020通则》的特点

1.《2000通则》主要特点

(1)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将13个贸易术语按首字母分为E、F、C、D四组,且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逐步增加、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逐步减少依次排列。

(3)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作为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www.daowen.com)

(4)调整了FAS和DEQ贸易术语下进出口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承担。规定使用FAS或DEQ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办理进口/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

(5)明确了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责任与费用承担。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2000通则》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2.《2010通则》主要特点

(1)按运输方式进行贸易术语分类。《2010通则》中,按适合的运输方式,将11种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与适用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两大类。

(2)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2010通则》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发展,正式确认了11种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3)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作为FOB、CFR、CIF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规定以FOB、CFR、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4)明确了连环贸易中的责任义务。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明确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划分。

(5)调整了贸易术语结构。《2010通则》解释的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删掉了DAF、DES、DEQ和DDU四个贸易术语,新增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进一步明确了目的地卸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3.《2020通则》主要特点

(1)增加提单选项。为满足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交单要求,FCA贸易术语增加一个附加选项: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批注提单,卖方在通过信用证结算时提交提单等单据以获取货款。

(2)扩大保险范围。将CIP贸易术语的保险范围由最低险别调整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

(3)明确了自有运输工具的合理使用权。在DAP、DPU和DDP贸易合同中,允许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在FCA贸易合同中,买方也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4)使买卖双方费用划分更加清晰。对费用划分条款进行修订,以便提供给用户一站式费用列表,使买方或卖方得以在一个条款中找到其选择贸易术语所对应的所有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双方费用的分摊。

(5)使目的地交货更为便利。用DPU替代DAT,交货地点不仅局限于运输终端,只要卖方确保其交货地点允许卸载货物即可。

(6)补充安保要求。将与运输安全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各贸易术语的运输合同及出口清关中,并在费用划分条款中对因安保要求而增加的成本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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