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2020通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2020通则》中FCA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根据该新引入的附加选项,买方和卖方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将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批注提单,然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单(可能通过银行)。现行的FCA术语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该术语的效力在货物装船前就已经随货交承运人而截止,这就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已装船批注提单。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已装船批注提单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常见单据要求,因此对FCA规则的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市场上的实际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该附加选项,卖方并不因此受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条款的约束。
(2)各个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在《2020通则》A9(卖方承担)和B9(买方承担)中详细载明,该部分为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提供了“一站式费用清单”。也就是说,除了在具体规定有关义务的条款中对承担该义务产生的费用成本进行分配以外,还新加入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成本一并汇总的部分。例如,在FOB贸易术语项下,取得交付或运输相关单据产生的成本除在说明该项义务的A6/B6部分载明外,在汇总费用承担的A9/B9部分也有载明。
(3)《2020通则》中CIF和CIP术语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范围发生变化。CIF术语继续要求卖方购买符合LMA/IUA《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要求的货物保险。但是,在适用CIP术语的贸易中,最低保险范围已经提高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的要求(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这一修订的原因在于CIF更多地用于海上大宗商品贸易,CIP作为多式联运术语更多地用于制成品。
(4)《2020通则》规定,当采用FCA、DAP、DPU和DP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而《2010通则》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www.daowen.com)
(5)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2020通则》用贸易术语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取代了《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PU即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根据《2020通则》的规定,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者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以及卸载货物的一切风险。DPU是唯一要求卖方在目的地卸货的贸易术语。因此,卖方应当确保其可以在指定地组织卸货。如果双方不希望卖方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不应使用DPU规则,而应使用DAP规则。DPU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式联运的情形。
(6)《2020通则》中每个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A4和A7部分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的分配规则,为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在A9/B9部分载明。例如,FOB术语项下的A4部分载明“卖方必须遵守任何与运输安全有关的要求,直至交付”。这些规定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对安全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
(7)《2020通则》将《2010通则》中各规则首部的“使用说明”升级为“用户注释”。用户注释阐明了《2020通则》中各术语的基本原则,如何时使用、风险何时转移及费用在买卖双方间的划分等,旨在帮助用户有效及准确地选择适合其特殊交易的术语,并就受《2020通则》制约的合同或争议提供部分需要解释问题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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