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以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因此,规定好品质条款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构成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由于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所以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名质量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例1:品质:应严格符合卖方于2019年5月18日提供的样品。
样品号:BNT003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8英寸。
Quality: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l8th May,2019.
Samp le Number:BNT003 Plush Toy Bear Size 28″.
例2:品质:2365C型多梭箱织布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
Quality:Multi-shuttle Box Loom Model 2365C.
Detail Specifications as per attached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二)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主要是针对某些初级产品而言的。由于这类商品品质不易稳定,在合同中规定品质时,允许卖方交货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经常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规定范围,例如:白布,幅宽35~36英寸。
第二,规定极限,例如:籼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碎粒最高为30%。
第三,规定上、下差。例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2%。
只要卖方交货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均按合同价格计价,而不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买方也可根据合同规定适当调整价格,所依据的合同条款被称为品质增减价条款。如玉米,水分9% ±1%,价格±1.5%。
如果是凭样品买卖的商品,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类似条款。
(三)品质公差条款(www.daowen.com)
品质公差条款主要是针对工业制成品而言的。它是指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的品质误差。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它的大小是由科技发展程度及生产水平所决定的。所以,只要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认为是符合合同,买方不能拒收或因此要求调整价格。如果国际上无公认的误差,或公差不明确,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差的内容。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正负3% ~5%的合理公差”,钢管6m±50mm,均算合格。
(四)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不同商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同。一般而言,凡能用科学指标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可用规格、等级、标准的方式表示;品质稳定、规格划一,在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的商品,则采用牌名、商标;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复杂的机器设备,用说明书表示更合适;至于凭样品买卖,通常用于品质不易稳定或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一般商品很少采用。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文字说明和实物样品表示品质,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文字说明的规定,有时难以办到,会影响合同履行和企业信誉。
(五)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总之,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防止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2.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在品质条款中,应有选择地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凡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不能出现遗漏,而且应将其订立明确。对于一些对品质而言无关紧要的条件,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烦琐。
3.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各项质量指标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品质的,各项指标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在确定品质条件时,要通盘考虑,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质量指标规定不科学和不合理而影响其他质量指标,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荞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1.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0.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不相称,为了使矿物质符合约定的指标,需要进行反复加工,其结果必然会增加卖方的成本。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死,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此外,还应争取加入降低货物被拒收风险的条款,如:
(1)规定禁止买方拒绝条款。这是一种只准买方索赔损失,但是不能拒收货物的条款。
(2)规定违约后的价格调整条款。这是一种允许卖方在一定百分比内灵活交货而不被拒收的条款。在这一百分比内的货物偏差,买方只可要求货价调整而不能拒收。但如超出这一百分比,买方有权拒收。如规定“大豆水分最高8%,实际交货含水量每增减1%,合同价减增1% ”。
(3)规定装运港检验证书为最终条款。运输途中的事故是导致货物不符的重要原因,有时卖方会怀疑买方出具的进口检验证书的公正性。因此,规定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为交货和处理纠纷的最终依据可减少这方面的卖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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