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品品质表现方法大揭秘

商品品质表现方法大揭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凭样品买卖中,一般都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且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往往难以做到,交易中极易发生纠纷。

商品品质表现方法大揭秘

国际贸易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品质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在进出口业务中,有些商品由于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其品质,或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实物表示这种方法,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看货买卖(Sale by Merchandise on Hand)

看货买卖即根据交易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现场进行,在卖方或买方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理人逐件验看货物,根据现场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只要卖方交付的是所验看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展销和试销业务中。由于交易双方往往远隔两地、且逐件看货物费时又耗力,所以除那些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外,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选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反映和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这种交易方法主要适用于难以标准化、规格化,难以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服装、土特产品及轻工产品等。凭样品成交,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样品是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这种做法免去了订立专门品质条款的麻烦,尤其适用于很难言明的货物:如陶瓷制品,它的款式有时很难描述,以样品确定品质可避免这样的尴尬。凭样品买卖时,根据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凭卖方样品买卖即在交易中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做法。为此,在合同中须注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在凭样品买卖中,一般都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且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指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在合同中常规定“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由于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的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卖方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性,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比较常见。我国称之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在凭买方样品买卖中,交货时双方常会因对样品品质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为安全起见,卖方往往都要复制买方提供的样品并交给买方确认,然后按确认后的样品生产。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往往难以做到,交易中极易发生纠纷。特别在市场行情不好时,买方往往会苛求“货”与“样”一致而拒收货物。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宜滥用这种方式,凡能用科学指标表示品质时,就不宜采用此法,以避免发生品质纠纷,特别是那些质量不易稳定的商品,如木材和冷冻鱼虾等天然产品或水产品。

(2)作为样品的实物品质应具有代表性,通常以中等的平均水平为准。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偏高易造成交货困难,偏低则会在价格上吃亏。

(3)为争取主动,在合同洽商时对货样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卖方应尽力促成合同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类似的条款,并对货样品质差异的程度及处理办法达成一致认识,避免因所交货物和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

(4)避免来样成交,不得已时,可尽力促成凭对等样品买卖,这样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5)选寄样品时,一定要留存复样,并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即抽出部分样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共同加封,以防交货时样品有变。同时,交易双方对于自己提供的样品,还应附以标签或记号,注明品名规格、提供日期等,以免在多次寄送样品时发生差错。

(6)出于宣传介绍,供买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之用而寄送的样品,如果不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在寄送时应注明“仅供参考”字样,以免造成误会。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这种做法使得品质的表达更为明确和科学,从而有助于消除或解决日后的品质纠纷。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买卖(www.daowen.com)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性能、大小、重量等。凭规格买卖在合同中一般应该明确商品的各项指标,如:“卖方供应的大豆必须符合下列规格:水分不高于14% ;含油量以18.5% 为基础,如每降低1%,按合同单价扣1.5% ;杂质不高于2% ;不得含有带毒籽或壳,但蓖麻籽或壳最高允许量为0.005%。”凭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运用灵活的特点,所以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品质不同的若干等级。通常用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A、B、C,1、2、3等文字、数码或符号来表示。在大豆、橡胶、羊毛、棉花等交易中常用这种方法。例如,某等级黄豆的品质为含水量不高于14%,含油量不低于17%,不完善粒不超过1%,杂质不高于1%。凭等级买卖中,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如果双方都熟悉每一级别的具体规格,则只需在合同中表明货物的等级,但对于双方都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规定每一级的具体规格,以免产生歧义。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而每一级又规定有表8.1所示的相对固定的规格。

表8.1 钨砂矿等级分类 单位:%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及其检验方法统一化。它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在国际上,一般有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标准已成为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标准,国际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推出产品标准的同时还发展了管理标准,如ISO9000和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一般实行国家标准、部委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随着技术进步,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同一组织颁布的某一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援引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在业务中,标准的选择虽以争取按出口国标准最为理想,但风险也较大,可能由于针对性的市场受挫而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不利于一国多样化生产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加强本国标准化的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和翻译外国标准,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与世界接轨,这将利于消除出口技术障碍,有利于长远利益的提高。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品质易变的农副产品,或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工业制成品时,交易双方常以同业公会、商品交易所、检验机构等选定的标准来表示品质,主要有两种做法: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它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某一季节、某地发运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时期或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标准。在国际市场上多用于农副产品品质确定,在我国多指大陆货,是和精选货(Elected)相对而言的。这种方法非常笼统,主要用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产品,如小麦、大豆、玉米、白金、铜等。使用时,除应注明FAQ字样和年份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例如,中国花生仁FAQ,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简称GMQ)。它是指卖方只需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即可。例如,以“家禽饲料”为买卖对象,市场的一般理解是可供牛羊鸡食用,买方无须另行通知卖方该饲料用于养鸡。实际交货如有杂质,粗糙而无法用于养鸡,然而还可以供牛羊食用。这样从买方立场看,该货物是不可销售品质,但从卖方立场看为可销售品质。双方由此起纠纷,对此一般的看法是按卖方立场来处理。显然,这种标准更加笼统,一般只适用木材或冷冻鱼虾类等物品。我国对外贸易很少使用。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商标、品牌属于工业产权,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商标的法律规范给予保护,因此在出口商品时,应该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销往国办理注册手续,维护商品的专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进口外国产品时,要注意出口商是否有权或得到授权使用该商标或品牌,以免造成知识产权的纠纷。

5.凭产地名称买卖

有些商品,尤其是一些农副土特产品,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还有一些是历史较长、条件较好的地区的产品,由于品质优良并有一定特色,在交易中仅凭产地就可以说明品质水平,即凭产地名称成交,例如四川榨菜、东北大豆、杭州丝绸等。为了保证“名牌货”的销路,在仅凭牌名、商标、产地出口商品时,常制定统一的标准作为依据,以免影响贸易信誉。例如东北大豆的标准:水分最高14%,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7%,含油量不低于17%。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商品说明书是指详细说明商品构造、性能、用材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包括必要的图样和图片。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卖方无法提供样品,如大型成套设备;或者由于商品构造复杂、性能要求精密等原因,卖方无法仅凭牌名、商标或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品质的内容,如电器、仪表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通过说明书来确定商品的品质,按此种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凭说明书买卖中,合同除规定商品的品质根据卖方提供的说明书外,还应规定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根据该条款,卖方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品质保证期)所出售的货物品质符合说明书上规定的技术指标,否则买方有权要求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或更换品质不符合的商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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