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境电商零售报关流程优化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报关流程优化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报关时,对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跨境电商零售报关流程优化分析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所谓“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是指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海关商品编码(10位)、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申报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报关流程

1.申报

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货物后,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相关手续。

若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代理申报,卖家应该在货物出口之前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提前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能够保证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一般来说,报关所需的单证包括:

(1)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变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3)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在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运、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订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

(5)商检证书

商检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出具商检证书,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食品卫生检验,药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出口鉴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在申报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事项: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进行核对,查验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并查证是否存在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海关通过查验可以对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进行验证,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监管依据。

海关查验货物后,要填写验货记录,内容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货物情况、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的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

需要检查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3.放行

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若申请出口货物退关,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4.汇总征税

海关放行后,在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的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二)报关时需提交的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两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并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他有关单证。包括:

①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②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三)报关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我国《海关法》第11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这意味着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时的主要注意事项有:

(1)进口单证(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等所有单证一定与实际货物一致。

(2)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等单证上的货物品名一定要一致并且和实际货物的品名一致。

(3)装箱单上的货物重量和体积要和提单上的一致,并且要和实际货物一致。

(4)合同上面要有合同号,发票上面要有发票号。

(5)是木质包装的需要木质包装上有IPPC标识。

(6)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还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7)凡进口下列九类商品必须提前5天预申报:汽车零件、化工产品、高科技产品、机械设备、药品、多项食品、多项建材、钢材和摩托车零配件。

(8)凡进口旧印刷机械,机械进口年限不能超过10年,超过10年国家不允许进口。

(9)凡进口发电机组,工作实效不能超过15 000小时,年限不能超过8年。

(10)旧医疗器械,国家不允许进口。

(四)关检融合

1.关检融合历程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优化整合。其中,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见图7.8)包括:

图7.8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

(1)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3)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www.daowen.com)

2018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其中,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在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2018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此外,海关总署在2018年6月也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该公告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

同样在2018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该公告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从8月1日起,全国所有关区全面切换为新报关单,报关单、报检单将合并为一张报关单。

根据海关新部署,2018年7月23日至31日,各地海关分三批次开展关检融合试运行。企业填报的申报地海关为试运行关区的,可以使用关检业务融合后的新报关单。7月23日开始,北京、天津关区;7月25日开始,石家庄呼和浩特上海、南京、广州、黄埔深圳南宁、重庆、乌鲁木齐和宁波11个关区;7月27日开始,全国其他关区。

2.对外贸企业影响

(1)更为快捷。整合查验流程、海关国检流程,在单一窗口平台下企业能够感受到明显的时间压缩和贸易便利性。其中,简化过程中关键的一项就是申报项目:原报关、报检共229个申报项目合并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海关简化整合进口申报随附单证,将原报关、报检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2)海关申报系统和QP(QuickPass:快速报关/通关系统)客户端使用产生变化。过去海关申报端为单一窗口(报关)、“互联网+海关”和QP,检验检疫申报端为单一窗口(报检)、九城、信诚通和榕基,而现在关检融合后统一的系统为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

通过一系列改革,关检融合能真正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

3.新报关单变化

新报关单的组成见图7.9。

图7.9 新版报关单组成

(1)新报关单的进入方式变化

现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入新报关单:第一,从“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进入登录界面,也可通过各地方电子口岸“单一窗口”门户进入(见图7.10);第二,在“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见图7.11)。

图7.10 “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

图7.11 “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

要使用新报关单,首先要进行用户注册管理,然后进行企业资质备案并办理卡介质。其中,过去使用的企业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申报单位资质、报关人员资质)已经进行合并,对于新企业需一次注册报关报检备案,对于存量单一资质企业需补全资质备案。

(2)新增境外收发货人填制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的卖方。对于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编码填报AEO编码。

其中,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对于内销、后续补税的情况,可以确定境外收发货人的需要如实填报。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

(3)新版进口报关单申报项目的主要变化

①新版报关单增加了境外收发货人、经停港/指运港、出/入境口岸等申报项目。其中,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

②包装种类:必填项。新版包装种类由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两部分组成。运输包装是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是指货物的各类内包装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要求从外到内全部申报详细。所有包装要求提供具体材质,如不能简单申报“托盘”,而应该注明具体材质,如“再生木托”等。

③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新版报关单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④新版报关单中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图7.12展示了新版进口报关单申报项目的主要变化。

图7.12 新版进口报关单申报项目主要变化

(4)报关单代码

新版报关单代码更为优化,启运国(地区)代码将采用根据国家标准修订的《国别(地区)代码表》,由3个英文字母构成。币制代码则根据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3个英文字母表示。例如,币制为美元,“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海关代码“502”或原检验检疫代码“840”(见图7.13)。

图7.13 新版报关单代码

(5)企业资质、B/L号、特殊业务标识

原报检所涉及的企业资质、B/L号、特殊业务标识等内容也整合入当前申报界面(见图7.14)。

图7.14 企业资质、B/L、特殊业务标识

(6)商品编码

在新版报关单中,商品编码由10位改为13位。前8位为原商品税则编码,9、10位为原监管附加编码,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确认检验检疫附加编码所浪费的时间,凡2018年8月1日起申报的货物,要根据货物实际情况,提供新的13位商品编码(一般前10位海关HS编码客户均能提供,后3位由于同一HS编码有不同区分,可参照HS编码10位转换13位对照表提供)。图7.15为商品编码示例。

图7.15 商品编码示例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1)成交方式为必填项。海关系统填报的三种常用成交方式:FOB、CIF和CNF。FOB免于填写运费、保费。CIF需要填写运费和保费。CNF需要填写运费,免于填写保费。

(2)新版报关单中“境内货源地”移到表体部分,每个品名都必须填写。涉及多个货源地的单证,客户需将货源地准确填写在对应品名后的“境内货源地”栏中。境内货源地填写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

(3)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报关时需同时申报。

新版进口报关单示例:

天津五河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120116681867186Y)进口原产于美国(代码为USA)的一批全棉毛毯,规格为ART NO.H 666(HS编码为5802303000,计量单位为千克,毛重为5 125千克,净重为5 000千克),从纽约(代码为USA309)装船,水路运输(代码为2)至天津新港(代码为CHN185),存放于该企业的M仓库。经营单位委托天津丰吉报关有限公司(91120106144301670R)于2018年9月20日向新港海关(关区代码为0202)申报。该批货物运费为1 000美元,保险费为1 000美元。表7.1为依据前述信息填制的货物报关单。

表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出口报关单,出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本章重要概念

1.跨境电子商务;2.跨境电商交易流程;3.跨境电商平台。

复习思考题

1.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流程。

阅读资料

[1]张瑞夫.跨境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

[2]孙东亮.跨境电子商务[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8.

[3]温希波.电子商务法——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微课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

[4]陈道志,卢伟.跨境电商实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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