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境电商:突破国界的电子商务核心

跨境电商:突破国界的电子商务核心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境电商以电子技术和物流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转移到互联网上,打破国家与地区间的壁垒。生产厂家借助跨境电商实现了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服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跨境电商:突破国界的电子商务核心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commerce),简称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一种较为高级的形式,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把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跨境电商以电子技术和物流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转移到互联网上,打破国家与地区间的壁垒。生产厂家借助跨境电商实现了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指出: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指出: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www.daowen.com)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指出: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根据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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