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货物贸易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货物贸易的影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中。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以监督各成员执行协议;委员会与主管标准的国际组织合作,监督和协调国际标准的使用;委员会对协议的运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协议文本的建议。成员之间有关卫生检疫措施问题的磋商与争端,应遵循WTO有关争端解决的原则及实施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货物贸易的影响

WTO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中。根据各类协议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特殊产品规则,技术、标准与安全规则,贸易救济规则以及非关税壁垒规则四个方面(见图4.6)。WTO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具体协议为:《农业协议》、《纺织品服装协议》(2005年1月1日废止)、《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图4.6 WTO货物贸易规则结构

(一)特殊产品规则

1.《农业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OA)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由序言、正文(13个部分,共21个条款)及5个附件组成。协议最主要的内容是对农产品贸易政策三个方面的规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

(1)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在市场准入方面,协议将农产品贸易的非关税边境措施关税化,把非关税壁垒措施转换为“等值关税”,再加上原有关税形成新的关税。在关税化进程中,发达成员应平均削减36%,发展中成员削减24%,且每个关税表都有最低削减。发达成员削减期限为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最不发达成员不需削减。

(2)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WTO成员方实施的对贸易扭曲作用最低的国内支持政策为“绿箱”政策,包括:一般政府服务,如研发投入、疾病控制,基础设施、食物安全;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例如与生产“脱钩”的收入支持、结构调整援助、环保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和地区援助计划等。“绿箱”政策不受减让承诺的约束。除“绿箱”政策之外,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为“黄箱”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种植面积补贴、农业生产投入补贴等,成员方需要承诺减让。从1995年起,发达成员应在6年内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削减13.3%,最不发达成员不需削减。

(3)出口竞争(Export Competition)。《农业协议》规定了成员方承担削减出口补贴的义务。数量减让方面,以1986—1990年为基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削减21%,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削减14% ;金额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削减24%,最不发达成员不需削减。

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

与农产品类似,纺织品贸易也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发展中成员生产纺织品和服装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而发达成员的纺织品与服装产业面临着发展中成员产品进口的压力。长期以来,发达成员采取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限制来自发展中成员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为了促进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削减贸易壁垒,在GATT的主持下,42个主要纺织品贸易国达成了《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rrangement,MFA),并于197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多种纤维协定》对进口国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等贸易措施进行了规定和约束,但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些贸易壁垒。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取代《多种纤维协定》,目标是确保最终将纺织品和服装从《多种纤维协定》纳入GATT统一的规则和纪律之下。《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效期为10年,从1995年1月1日生效至2005年1月1日终止。从2005年开始,纺织品贸易正式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内。

(二)技术、标准与安全规则

1.《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是有关食物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规则。其宗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用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二是建立多边规则体制,约束各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检疫措施;三是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协议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包括成员方应遵守的规则、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职责以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1)成员方应遵守的规则。一是非歧视性原则,即该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在卫生检疫措施的控制、检验及批准程序方面同等的待遇;二是科学实施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检疫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三是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卫生检疫措施的原则;四是措施等效性原则,如果出口方的卫生检疫措施客观上已经达到了进口成员方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即使双方的措施不同,进口方应接受其检验措施并允许商品进口;五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这是一条例外原则规定;六是对地区条件的规定,成员方应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七是保持卫生检疫措施规则的透明度,成员方应及时公布有关法规,并给出口方合理的时间提出意见,同时应设立咨询点答复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2)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成员方应以双边的形式,通过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发展中成员推迟2年,最不发达国家推迟5年实施该协议。

(3)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的职责。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以监督各成员执行协议;委员会与主管标准的国际组织合作,监督和协调国际标准的使用;委员会对协议的运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协议文本的建议。

(4)争端解决。成员之间有关卫生检疫措施问题的磋商与争端,应遵循WTO有关争端解决的原则及实施程序。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宗旨,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及咨询制度,机构、磋商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协议适用于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但各国政府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协议的约束。此外,协议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范。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个方面。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主要包括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是,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具有非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程序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认证三种形式。

为确保各成员方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具有透明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还规定成员方应具有通报、评议及咨询义务。如果成员方采用的技术法规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与国际标准的内容不一致,且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该成员方必须履行通报义务。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就草拟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该书面意见和评议结果予以考虑。协议还要求成员方应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

此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还规定:在WTO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协议的执行,同时每3年对协议进行一次审议;WTO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解决。

(三)贸易救济规则

1.《反倾销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Agreement on Antidumping))

《反倾销协议》是《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的简称,由3部分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1)倾销的确定。《反倾销协议》界定倾销的定义为: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可见,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取决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因此《反倾销协议》分别规定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按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的出口商品价格;三是按产品的结构价格。只有当第一种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能采用后两种方法。出口价格一般是指出口商将商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确定了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之后,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如何。

(2)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议》将损害分为三种情况:进口商品对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产业构成的实质性阻碍。确定损害的依据是:一是进口商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二是进口商品的价格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是否产生影响;三是进口商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是否造成影响。《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确定损害威胁的依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反倾销协议》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国内产业”的范围应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产品总产量占国内全部同类产品产量相当部分的生产商。如果生产商与进出口商有关联,或者该生产商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不算作“国内产业”范围之内。

(3)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规定,在确认倾销与损害的存在后,还应当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调查当局必须在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4)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是成员方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遭受倾销产品损害的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的过程。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调查、裁定以及行政复审等阶段。

(5)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三种。临时措施是进口方在正式征收反倾销税之前,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方式两种措施,但这两种措施的金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价格承诺是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商或出口方政府与进口方调查当局达成的协议,旨在提高产品出口价格以消除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损害,据此进口方调查当局终止反倾销调查,倾销产品的提价幅度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做出倾销与损害的肯定性的最终裁决后征收的税收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11个部分和7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概念、反补贴措施的程序以及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等方面。

(1)补贴的定义与补贴的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界定补贴的定义为,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使产业或者企业受益。补贴的专向性是成员方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产业、地区的补贴。只有当补贴具有专向性时才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2)补贴的分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类。禁止性补贴又称为“红灯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种类型,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定;可诉补贴又称为“黄灯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给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则受损害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两种,由于不可诉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很小,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也不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

(3)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进口成员方采取反补贴措施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调查。进口调查当局应以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书面申请为依据,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补贴,而且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进口调查当局才可以立案调查。二是证据。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调查当局应向各利益方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据。三是协商。在立案及调查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机会进行协商,以澄清事实或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四是补贴额度的计算。调查当局计算接受补贴企业所得利益的方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做出规定。五是损害的确定。在确定证据的基础上,并客观地检查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进口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冲击程度。调查当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裁决之后,证实补贴的存在和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之后,就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三种形式。

(4)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承认补贴在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给予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主要包括:最不发达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低于1 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可以不受禁止性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对其他发展中成员,禁止性出口补贴将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8年内生效;如果补贴总体水平没有超过产品价值的2% (一些发展中成员为3% ),或者受补贴的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重低于4%,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调查将被终止。

3.《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包括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补偿与报复、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区域”措施、监督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通过调查证明存在某一产品的进口增长,且该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进口方相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同时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为了保证保障措施的公正和透明,尽量减轻由实施保障措施造成的贸易扭曲,《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调查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通知义务,并特别强调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必须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给其他利益相关成员方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3)保障措施的形式和实施方式。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配额和关税配额等。《保障措施协议》没有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规定,但对数量限制和配额调整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8年。超过1年的保障措施应逐步放宽限制,如果实施期超过3年,则成员方应在实施期限的中期之前对其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撤销或加快放宽保障措施。

(4)补偿与报送。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因此实施保障措施必将影响出口方的利益。为此,《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以就贸易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在30日内没能达成补偿方案,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成员,在货物贸易委员会收到其报送的书面通知30日,且在保障措施实施90日后,并且货物贸易理事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出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对等的报送措施。

(5)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对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的该产品进口中不超过3%,且来自该发展中成员的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则保障措施不得适用于来自该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在保障措施的延长及再次实施方面,发展中成员同样享有特别待遇。发展中成员有权将保障措施的实施期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即可长达10年)。在保障措施再度适用方面,对发展中成员的规定也较宽松。

(6)“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和取消。“灰色区域”措施是各成员方因规避GATT规则与义务而产生的,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等措施。《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任何成员方不得对产品进口采取或寻求“灰色区域”措施,或者使这些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灰色区域”措施应在WTO成立后4年内取消,但允许每个进口成员至多有一项此类措施延长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

(7)监督及争端解决。《保障措施协议》决定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实施。此外,协议也规定,该协议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适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四)非关税壁垒规则(www.daowen.com)

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主要涉及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自动进口许可规则、非自动进口许可规则、通知和审议等内容。

(1)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协议规定,成员方进口许可管理部门应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及其相关信息,公布的时间应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前21天,特殊情况不得迟于生效之日;成员方应尽量简化许可证申请和延期手续;成员方不得因非故意差错或申请文件的基本数据错误而拒绝批准进口;不得在外汇使用上实施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2)自动进口许可规则。成员方只有在条件具备,且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该项规则;不得歧视符合要求的许可证申请者,成员方应迅速给予批准,批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

(3)非自动进口许可规则。协议规定:要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分配许可证应考虑申请人过去的进口实绩,并适当考虑新的进口商;关于误差的补偿,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因微小误差而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水平,管理部门应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做出补偿性调整。

(4)通知和审议。成员方应在公布有关程序后的60天内通知WTO,内容包括许可证的管理类别、目的和措施,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清单等资料。WTO成立进口许可证程序委员会,每两年对《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进行一次审议。

2.《海关估价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共24个条款组成,其宗旨是消除或减少海关估价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并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海关估价的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等几方面,其中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是协议的核心内容。

(1)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海关估价协议》按使用的顺序,具体规定了6种估价方法,依次为交易价格法、相同商品交易价格法、相似商品交易价格法、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估算价格法、顺序类推法。协议规定,成员方海关应最大限度地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只有在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能按顺序依次使用其他5种海关估价方法,即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才可以使用后一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如果进口商提出要求,可以由其自主选择采用第4种扣除价格法和第5种估算价格法估价的次序。

此外,《海关估价协议》还规定了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具体包括:进口国生产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在两种价格中选择较高的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相似货物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商品的价格、最低海关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2)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规定:发展中成员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享有5年过渡期以推迟适用协议的条款;只有征得发展中成员海关同意,进口商才可在倒扣法或估算价格法之间做出选择,而进口商无须征得发达成员海关的同意就可进行选择;发展中成员在征得其他成员方同意后,可以在过渡期内保留最低价值估价方法;发展中成员的代理商、批发商等面临海关估价问题时,经该国政府的请求,各方应对此项问题进行研究以寻求解决途径。

(3)海关估价的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协议决定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就海关估价问题进行磋商。《海关估价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

3.《装船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装船前检验协议》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正文有9个条款,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进口方和出口方的义务,独立审议程序,执行协议的通知、审议、磋商与争端解决等内容。

(1)适用范围。《装船前检验协议》适用于各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约的方式,指定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所有活动进行装船前检验。

(2)进口成员方的义务。这是《装船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进口方在价格审核方面应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基本上是针对装船前检验机构的,但由于WTO主要约束政府行为,因此进口方政府承担了应确保检验机构遵守这些规则的义务。进口成员方的义务包括:非歧视地从事装船前检验活动、在出口方进行有关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标准、确定价格审核应遵循的原则、保持装船前检验的透明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延迟、检验机构保守商业秘密。其中,价格审核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合同价格为准、合理确定比较价格、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审核运费、审核价格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3)出口成员方的义务。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出口方应保证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法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出口方应及时公布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法规;出口方应根据进口方提出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技术援助。

(4)独立审议程序。如果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发生争端,WTO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出口商提出投诉两天后争端仍未解决,则根据《装船前检验协议》规定的独立审议程序解决。独立审议机构由代表检验机构的代表、出口商代表和双方共同提名的国际贸易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当事方提出独立审议要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对争端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费用根据争端结果的情况由当事方承担。

(5)通知、审议、磋商与争端解决。《装船前检验协议》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秘书处通知其实施的与装船前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装船前检验协议》生效后的每3年,部长级会议对协议条款及其实施和运用情况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修订协议的条款;成员方之间有关协议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4.《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协议》共分为4个部分,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等方面。

(1)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协议》只适用于有关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实行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优惠性措施是成员方给予某些特定成员方的货物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待遇。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措施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自1995年起,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WTO成员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协调工作以协调编码制度中的商品类别为基础,按照协调编码制度目录中的类、章所代表的商品类别进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应对“完全制造”和“最低程度的制造或加工”提出一致的定义。在按“实质性改变”原则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时,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应研究如何使用税号改变规则;对采用税号仍不能描述“实质性改变”的商品,委员会可以通过增值百分比要求或制造与加工工序要求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3)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规定。在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的过渡期,成员方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是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审议标准;二是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三是进出口商或持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人要求有关当局对原产地规则做出评定;四是任何与确定原产地有关的政府行为都应立即独立于原产地评定意见的当局的司法、仲裁及行政听证或行政程序的审查。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由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和过渡性安排、透明度要求、管理机构、争端解决等方面。

(1)基本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时,不得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包括两种:一是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本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也称为当地含量要求;二是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相联系,也称为贸易平衡要求。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包括三种:一是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相关产品的进口;二是限制企业可使用的外汇以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相关产品的进口;三是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3)通知和过渡性安排。协议规定,成员方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正在实施的与本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发达成员应在2年过渡期内取消已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的投资措施,发展中成员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成员有7年过渡期;成员方在过渡期内设立新企业也受到协议规则的约束。

(4)透明度要求、管理机构与争端解决。成员方应将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出版物通知WTO秘书处。协议设立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在任何成员请求下召开会议;为成员方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有关的问题提供磋商机会;监督该协议的执行,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建立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5年后审议本协议的运作情况,并适时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解决。

本章重要概念

1.关税;2.配额;3.有效保护率;4.倾销;5.补贴与反补贴;6.世界贸易组织;7.货物贸易规则。

复习思考题

1.已知一件衬衫的进口价为10元,生产每件衬衫需投入价值5元的棉纱和价值3元的尼龙。计算对衬衫、棉纱和尼龙分别征收15%、6%、10%的进口关税时,该国对衬衫的有效保护率。

2.小国征收关税会产生哪些经济效应,其福利状况会受到什么影响?大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和福利影响与小国有何区别?

3.进口配额与进口关税有何异同?两种保护措施孰优孰劣?

4.出口信贷可分为哪两种?试比较两者的异同。

5.什么是出口补贴?间接补贴有哪几种形式?

6.WTO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7.WTO贸易救济规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阅读资料

[1]逯宇铎.国际贸易[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陈传兴.现代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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