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倾销的含义及其分类
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所谓低于正常价值是指某种产品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价格低于下述价格之一: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判断出口商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是: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是否受到低价进口品的冲击,以致其市场份额明显减少;进口国同类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降低;在低价进口品的冲击下,进口国的同类工业是否难以建立起来。但现实中常常产生一种矛盾,进口国总是要夸大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的程度,而出口商从自己的目的出发,总是尽量掩盖其倾销行为。
按倾销的目的、时间的长短等,可将倾销分为持续性倾销和掠夺性倾销。持续性倾销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持续性倾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享受低价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的实际收入水平。因此,持续性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有利,而不利于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发展。掠夺性倾销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对手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掠夺性倾销是有害的,由于企业降低价格是临时的和短暂的,因此消费者只能获得暂时性的低价利益,一旦竞争者退出市场,倾销者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由此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因此,掠夺性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垄断地位的行为。
(二)形成倾销的条件及其影响
厂商要采取倾销战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因此它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任何一家企业销售量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且产品能够在不降价的条件下出清。但是作为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其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该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面临着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其次,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的需求弹性不同。在国内市场上,该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在国外市场上,由于消费者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因此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大。最后,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否则进口国市场上的低价商品将流回出口国。
下面我们根据上述三个条件,用图4.5来说明倾销是如何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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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倾销产生的条件
(b)图表示进口国市场的情况。由于出口商在该市场上有一定的垄断能力,所以它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D2,相对于出口国国内的需求曲线,其弹性较大,相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2,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口商根据MR2=MC的定价原则,把价格定在P2水平上。
在(a)图中,D1为出口国的需求曲线,相对于进口国的需求曲线,其弹性较小,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1,根据MR1=MC的原则,出口国国内的价格为P1。P1>P2,因此出口商能在他国以更低的价格倾销其商品。
由于倾销使进口国的同类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压力,甚至造成进口国同类产业难以起步的恶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反倾销是被国际社会认可的、恢复公平贸易的政策行为。那些自认为被外商倾销所侵害的本国厂商可以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助。如果他们申诉成功,政府一般会对外国厂商课以反倾销税。从理论上说,其数额应为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才能达到抵消不正当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目的。通过征收反倾销税,使进口商品价格提高到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水平,从而保护了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
然而,经济学家们对于单把倾销拿出来作为被禁止的行为一直不满。首先,针对不同市场制定不同价格是完全合法的商业策略——就和航空公司给学生、年老国民和那些愿在飞机上度过周末的旅行者提供的价格折扣一样。其次,倾销的法律定义基本上源于其经济定义。由于要证明外国厂商在出口市场上比其国内的定价低是件困难的事,因此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就试着在估算这些外国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算出一个所谓的公平价格。这种“公平价格”准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商业活动:一个正通过扩大生产和打入新市场来降低成本的厂商很可能愿意暂时蚀本销售。
尽管经济学家们对反倾销行为几乎都持否定意见,但是,自1970年以来,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却一直是有增无减,日益频繁。这究竟是对法律的一种愤世嫉俗的滥用,还是倾销的重要性日益上升的反映?答案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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