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出口的措施是指出口国政府通过经济、行政和组织等方面的措施,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鼓励出口措施在形式上与进口限制有所不同,隐蔽性较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各国鼓励出口的做法很多,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许多方面,运用财政、金融、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既有微观方面,又有宏观方面。这里主要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论述鼓励出口的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本国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较市场利率略低的贷款,以解决买方支付进口商品资金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卖方同意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以不立即支付全部货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付讫由出口方提供的信贷。通常将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列为中期,将5年以上者列为长期。中、长期出口信贷大多用于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资本货物,主要包括机器、船舶、飞机、成套设备等。
出口信贷的方式主要分为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与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两种。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商与银行签订。由于机器设备、船舶等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金额大、时间长,进口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为加速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有的通过货价外加价的方式支付,有的包含在货价中而转嫁给进口商负担。所以货价高于现汇支付的货价。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本国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者进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还账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国家担保制保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商业性风险,还包括政治因素、外汇管制等引起的不能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的政治风险。通常担保机构对进口国发生政变、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风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5% ~95% ;对进口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经济风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70% ~80%。这项措施实际上是国家替代出口商承担风险、扩大出口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担保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所需的短期或中长期信贷均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有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可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可直接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二是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都可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安全保障,往往给银行更为优厚的待遇。
(三)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提高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的方式有两种: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这种补贴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是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给出口商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以及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出口商品价格,以有效地打进国际市场。(www.daowen.com)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各国都执行奖出限入的政策,纷纷采取形形色色的补贴措施以促进本国产品出口,而进口国政府往往采用征收反补贴税的手段来抵制和消除补贴行为对进口国有关产业的不利影响,因此补贴与反补贴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商品倾销(Dumping)
商品倾销是指商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水平,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则可以被确定是倾销行为: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情况下用于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低于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运输费等费用和利润。
商品倾销可分为三种:一是偶然性倾销。因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而在国外抛售“剩余产品”。二是间歇性倾销。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在外国市场倾销,在垄断市场后提高价格。三是长期性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售,但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采用规模经济来扩大生产和降低成本。
(五)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
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政府为鼓励本国产品多出口而故意使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来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实行外汇倾销的国家往往也是外汇管制的国家。政府的金融管理当局,把本国货币值调到相当低的水平,即本币汇率下降,外币汇率上升后,这样,用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能兑换更多的本国货币,这使得以外币表示的本国出口商品价格降低,提高了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商品出口;同时,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会上涨,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首先,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幅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幅度。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由此带动国内物价普遍上涨,当出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货币对外贬值幅度时,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国内物价上涨却有一个时滞,因此外汇倾销必须在国内价格尚未上涨或上涨幅度小于货币贬值幅度的前提下进行。其次,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性措施,也会起到抵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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