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成员间的保护关系:长幼、性别与社会因素的交织

家庭成员间的保护关系:长幼、性别与社会因素的交织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成员间的保护关系除了受长幼辈分因素的影响,还与性别因素相关。在生产事务中,家户的保护关系主要体现在收秋割谷时节的看秋护秋。(二)亲人保护关系近门的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相互间的保护意识较强。在亲戚关系的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保护关系是通过姻亲体己地建立的。其二,联庄会组织的保护关系。

家庭成员间的保护关系:长幼、性别与社会因素的交织

(一) 家户保护关系

父母年老之后,需要儿子们提供一定数量的养老粮,由诸子均摊,一般是一年给一次,每年收秋割谷以后,每个儿子给老人一缸(约300斤)粮食(谷子、棒子、黄豆等都可以,黑豆不能吃)作为养老粮。如果父母卧病在炕,则晚辈要照料,给父母熬药、做饭端饭,这些事情一般由儿媳妇来承担,请先生看病、买药属于儿子们的事情。如果儿子们不给予及时的保护,父母就可以将儿子告至官府,如张联须老人所讲,“讼吾儿不孝”。家庭成员间的保护关系除了受长幼辈分因素的影响,还与性别因素相关。在一个家庭中,一般情况下,汉们负有保护娘们的职责,比如,汉们替娘们干家里的重活、替娘们出气。父亲当家、儿子已婚的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儿子一般替儿媳出面与父母打交道,比如,媳妇需要买针线、零花钱时,不方便向公公婆婆开口,于是跟丈夫说,丈夫替她向父母要。

在生产事务中,家户的保护关系主要体现在收秋割谷时节的看秋护秋(有些老人将过去看护庄稼之事称为护秋)。护秋时,部分好主人家在自家的田地里安装防卫工具,比如走线枪,安装它主要是防范盗贼侵犯棉花地,有的好主还会雇用村里吸药面和赌博之人为其护秋。

有些村民收秋割谷以后,把庄稼放在好主家的谷场里,没人会偷,且会更加放心,好主家有专门的人(好主自家人或是觅的长工)日夜看管谷场(谷场里建有场房屋或搭建的窝棚供看场人居住)。如果需要自家人去看管,尤其是在晚上,一般安排家中胆大、勤快的男性成员去。在几弟兄组成的大家庭中,若无人自愿去看管谷场(夜晚的时候,尤其是结了婚的弟兄,都想待在屋子里陪媳妇,不想去谷场看护),这时当家人安排儿子们轮流值班看护,每人看护一夜。如果家中只有一个儿子,则儿子负责看场。娘们(女儿、妻子、儿媳等)不负责看护,一是她们比较胆小,二是考虑到她们去看场不安全。在几代人共同生活的家中,老人(祖父、祖婆、爷爷奶奶)不去看场,他们老了,行动不方便,当家人若是年轻力壮的男性,也需要去看场(不会安排小孩去)。(26)

(二) 亲人保护关系

近门的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相互间的保护意识较强。农户面临困境,优先向家族人寻求保护,其次会找当户落知己不赖的人(包括邻居)。在家族人的相互保护中,家境好的农户会主动向近门中家境差的农户提供保护,比如好主张化楠,得知族人张氏家穷困潦倒,无法生存,就心发自愿主动去跟张氏说:“包种我的地吧!到时候过个生活”(27) 。当时,包他的地,包方可以免费使用他家的车马牲口、水车、农具等,收成对半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土地纠纷、儿女不孝之事,当事人需要打官司时,优先向家族中头脑清亮、处事有方的大辈(叔叔大伯等)寻求保护,希望他们出面顶堂、出主意。

家族人之间还会帮忙打架、劝架,当户落的乡邻们认为这是情理之中的事。A与别人打架,如果B 不是A 家族的人(相互之间并非沾亲带故),但与 A知己不赖,B出面帮 A大打出手,这时,别人会认为B多管闲事;如果A与B是同族之人,B与C关系不错,A 与C 发生纠纷甚至打架时,B不会偏向A与C中任何一方,而是从中斡旋、说和。

在亲戚关系的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保护关系是通过姻亲体己地建立的。比如好主或一些有饭的大户人家嫁女儿时,为了避免女儿到了婆家受苦受难,特意将自家的几亩土地作为陪嫁,或者给女儿一部分现金,让她到婆家之后用这些钱买几亩地,作为体己地。

结拜兄弟之间也会相互帮忙、保护,比如A和B是结拜兄弟,A与C发生冲突,B会帮A出手。

(三) 村落保护关系

1. 自发性保护关系

村民遇到一般的危机,比如需要借粮、借种子,找当户落的邻居等人,他们一是和自己住得比较近,借粮、还粮时比较方便,二是经常往来、相互串门,时常帮助对方。大家一起居住,邻居间有时会“借墙共岭”,当户落人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乡亲面子强”。此外,当面临矛盾纠纷时,也会找当户落能说会道、有公益心、爱管闲事的人出面调解。

旱荒之年,家户无法生存时,也会得到当户落党乡人的保护,比如前文在讲述逃荒与社会流动关系中所提的案例:双井村村民杨氏早年唱戏谋生,后逃荒至石家庄市藁城区周家庄,在当地经营馍馍坊、卖杂面。杨氏自知店铺经营效益好,于是将本村村民吴喜春、杨清路、张小三、张喜春、王丰书、张小半、张路须等人觅为店铺的伙计,杨氏给这些村民开工资,为他们提供谋生之道。

2. 组织性保护关系

其一,大刀会组织的保护关系。老人张联须说:“因为黑军有组织,所以好主们也组织起来,跟他干。”大刀会成员有时也会故意伤害村民,比如有一次,一位米家庄的妇女(她姐姐嫁到了双井村)来双井村的田里拾穗(邻村的村民也会来本村的田间地头拾穗),被双井村一位大刀会成员施展功夫,揍了一顿(主要是借此欺负生人)。大刀会虽然是富户人家组织成立,但也会保护村庄内的贫困农户,它负责整个村庄的安全防卫。(www.daowen.com)

其二,联庄会组织的保护关系。双井村邻村,南边的郝庄、西北的米家庄、东边的大陆村、东南的裴家庄、东北的孔小营、东南的大陆村以及南部的郝庄,还有邻镇(河曲镇)的某些村庄等都属于联庄会的范围。每个村根据好主的人口规模成立大刀会,然后联合起来。加入联庄会的村庄之间基本可以实现街连街、坊连坊。

据悉,双井村内曾发生过黑军偷抢联庄会成员耕牛的事情。事发之后,该成员向本村的会首报告,会首再将抢牛之事告知其他联庄会,联庄会成员们召集起来开会,准备攻击黑军组织。黑军听说联庄会要出动攻打他们,于是害怕之余,就将抢来的牛送还给牛主。通常情况下,联庄会成员牵着耕牛、带着工具下地干农活,会在大型农具上插上一面小旗子(即为联庄会的标志),黑军看见小旗子,就知道是联庄会的人,不敢偷抢。

黑军组织的活动范围主要在邻近几个村庄。村民们普遍认为,邻村米家庄在过去是个土匪窝,即大部分村民加入了黑军组织,本村也有村民参加黑军。村民张氏与一位黑军成员甲拜了门兄弟(结拜兄弟),甲经常在张氏家居住。张氏家有三弟兄,他是幼子。他把外村的孩子绑架之后带到家中,让哥哥决定赎金金额,此外,他把抢的东西交给嫂子保管,人们称他哥嫂为“窝宝主”。后来,有一年的秋收时节,八路军来逮捕他们,他闻风而逃,哥哥被抓后就地枪毙。

邻村(东枣村)村民李小贞为该片区的黑军组织头目,后来投靠了皇协军。据《宁晋县志》记载:“民国26年,李小贞和邓西光在大曹庄、东汪扩充土匪六七百人。他们明抢暗砸,危害百姓,县内乌烟瘴气、民不聊生。李小贞活动最猖獗,时间最长。民国26年,日军侵占藁城,李小贞袭击日军一个班,夺得全部枪支。从此回宁晋驻大曹庄招兵买马,发展队伍。其队伍全部穿便衣,号称‘万人大军’,李小贞自封为师长。后来改为抗日先遣队,自封司令。民国27年(1938年)春,联庄会攻打李小贞,李小贞部死伤严重。民国29年(1940年)3月20日,日军收降李小贞。”(28)

在调研中也发现,双井村村民主要深受李小贞部的危害(有村民也加入了李小贞的黑军组织)。总的来看,黑军的主要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

表4-16 传统时期危害双井村村民的土匪组织活动概况

  * 方言,意为强奸

** 引自宁晋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宁晋县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47页。

其三,自卫团组织的保护关系。每天晚饭后(俗称“后半晌”),自卫团所有成员在村公所集合,由团长带领大伙在村庄主要街巷及本村田间地头巡逻,人人都有武器土枪,土枪大多数由自家制作。他们没有与土匪交过手。村庄不给他们发工资,也不需要连钱供养他们,自卫团成员平时不需要练功。如果日本人和皇协军来侵犯,他们不会去对抗,据说日本人和皇协军人数众多、武器先进,自卫团根本不是他们的对手,前者来侵犯,村民们只有躲藏、逃跑的份。自卫团差不多存在了四五年的时间,后来被八路军收编。

自卫团参加者除了有本村人,还有外村人(多是邻村的),支队有队长,他们的吃喝主要从好主和富农等有饭的人家征收(不会抢掠)。他们有专门的军装,主要成员为穷人,名义上负责村庄的治安(包括保村护民、看护庄稼),实际上是组成一个小队,讨口饭吃。他们也会时常去外村巡逻。与其类似的组织还有便衣队,它是由胡岳村(本村东南方向约6.2公里)高氏拉起的一支队伍,参加者既有外村人也有本村人,差不多有十多人,人手一把枪。高氏经常不干正事,家里人时常打骂他。便衣队在双井村待了三四年,后来高氏带队投奔了皇协军。

其四,老会组织的保护关系。成员家中若有人去世了,一般由当家人首先向老会会首报丧,并从会首那里领取所有竹签,然后将竹签逐一送到每个老会成员家中,成员们收到竹签就知道孝家死了人,需要捐资、出人力帮忙。次日一大早派人将5升(15斤)小米送至孝家,并且将竹签交给会首,会首以此来监督每个成员是否出资。过去,只要是参与老会的农户,都会主动出资出力,相互帮忙,不存在偷奸耍滑的现象,要是有此类想法,就不会加入老会。当时没有发生哪个农户因为不捐资、不帮忙而被开除老会的现象,加入老会的成员中没有自行退出的。孝家收到众人捐助的粮食后将其变卖成货币,然后购置丧葬用品,支付其他丧葬费用,比如买寿木做棺材。如果捐的资金有剩余,不必退还给老会,而是留予自家消费。

除了丧事,老会平时不举行其他活动,也不连钱。成员间很少有是是非非,大家都是四邻八家、穷人。非老会成员家中过事,所有老会的成员都会出人力去帮忙,大家都是党乡人,但无须捐资。保长、甲长、村长以及地方等不会干涉老会的活动。老会的成员普遍认为,老会不赖,给穷人们救了急、解决了困难。几年之后(具体时间老人无从忆起),由于饥荒,会首王凤贵外出讨饭,没有人再组织老会活动。

(四) 综合保护关系

当家户面临危机时,由当家人向家族人、当户落知己不赖的人、亲戚等人求得保护,一般需要当家人亲自登门拜访,很少通过别人捎带信息。家户寻求保护过程中,所求助的对象的范围与自家危难的严重程度相关,如果自家危难严重,需要借用的钱、粮食的数额比较大,这时,该家户需要求助于多个主体,而不是单单向某一个族人或亲戚寻求保护,否则,对方家庭生活水平有限,没有能力救济。当家户向上述主体寻求保护,对方一般会给予救助,除非借钱是为了吸药面、赌博。亲人、亲戚之间保护时,考虑到自己家庭的生存与发展,会选择有所保留地保护,不会全力保护。若家户得知自家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家境较差,没有能力给自己提供经济上的救助,自己也不会开口求助。若某一家户向家境比自己好且平时知己不赖的人寻求保护,而对方不予救济时,该家户成员的心中就会不快,和对方的关系就会变得比较一般,以后不会频繁交往,也不会再去找其求得保护(但仍与对方继续维持一定的近门、亲戚、朋友、党乡人的关系),自己的困难自己想办法解决,但不会因此产生报复对方的想法。对于保护自己的亲人,会产生感激之情,保护自己的人即便不是亲戚,也会加以回报。比如:村民王氏(一家三口)在某年逃荒至外村非亲非故人家时,该人家一位妇女收留了他们一家人,给他们提供住宿,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后来,双井村年景变好,王氏回村生活,但不忘当年该妇女的帮助与保护,偶尔去拜访该好心人家,看望她,给她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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