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程序
2013年10月9日,欧盟通过了《欧盟海关法典》(UCC)。为进一步细化新法的授权和实施规例,2015年底欧盟公布了《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和《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这两部法例同新法一道为欧盟海关制度带来了重要转变。2016年5月1日起,新的法典正式开始实施,成为28个欧盟成员国必须采用的海关领域新立法框架。新的欧盟海关法典旨在推动贸易法规更大程度的确定性,提升欧盟境内海关组织的透明度,同时寻求进一步改进和简化海关规则程序、协调决策议程以及提高海关事务效率。新法的主要改进之处包括推动无纸化/电子化海关的措施、扩展和充实针对经授权经营者通关程序的规定等。[3]
海关估价方面,第一个重要转变是废除了“首次销售出口估价”规定。新法设定了“最后销售出口规定”以取代之前的做法,进口商必须使用产品被带进欧盟关境之前最后发生的销售价格来完成估价。第二个变化是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和许可费等更容易成为可课税对象。现行制度下,除非该等版权费和许可费是产品销售条件之一,才会成为报关价格的一部分。虽然新法中仍然保留这项条文,但是《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对哪些情况符合“销售条件”做出了界定,且描述得相当笼统,因此版权费或许可费成为可课税项目的可能性也相应地增加。此外,过去的法例中对商标使用费设定了有条件的豁免,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免除为产品缴付的商标使用费税费,而在新法中这一优惠政策不复存在,商标使用费将与其他版权费及许可费一样,受到统一的规定约束。
经营者授权(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方面,新法将对经授权经营者的认定规定做出较大的调整。一方面,新法收紧了获取及维持经授权经营者地位的准则,经营者须证明有严格监察产品贸易情况,其雇员亦须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实务能力或专业资格。另一方面,法典对经授权经营者将实施更多的优待。经营者在获得授权之后,可以申请“自我评估”及“集中报关”的资格,前者允许经营者自行完成一些原属于海关当局职能范围内的清关手续或管理工作,而后者则允许经营者向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提交申报表,为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报关。
原产地规则方面,新法对判断产品非优惠原产地(Non−Preferential Origin)资格方面设定了更详细的规则。其基本原则与原有要求一致,较原来更为细化的环节在于,当一种产品的生产活动在多国或多个地区发生时,该产品获取某地的非优惠原产地资格所要求的作业清单有所延长,也就是在该地需要完成更多的生产环节。而原本只适用于纺织品的“最低作业”清单,将对所有产品适用,这一清单界定了产品获取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标准。此外,新法还加入了一项“一般剩余规则”,用来判断不在“合格作业”清单内的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资格。
总体来看,新法有望为经营者降低贸易成本,增加法律的确定性。从长远看,欧盟海关法典还能够让经营者从信息技术中获益,在提高海关监管成效的同时降低成本负担。首先,预计到2020年,欧盟海关将实现无纸化环境,海关流程完全依赖可以实现企业与海关信息交换的电子化数据处理技术。其次,对经授权经营者而言,新法的实施也将为其带来诸多便利。经授权经营者可以适用集中清关程序,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完成报关交税程序,而无需将这一流程分散到货物进口地或消费地完成。除此之外,经授权经营者还可以享受某些关税减免政策,在提供较少数量担保后可以延迟交税。另一重大便利是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所需的时间有效缩短。经授权经营者在完成报关后,货物即被认为是已经放行,可以自由流通而不需要向海关提交货物。同时,海关仍保留要求企业递交纸质单证以及在货物或单证存放地实施查验的权力。此外,欧盟海关法典进一步对进料加工和海关监管下的加工及销毁做出统一完善的规定,经授权经营者有更充裕的时间决定是否将最终产品复出口、销毁还是内销。暂时存储规定将有所改变,存储时间可能会延长至90天,在不同海关间将暂时存储货物进行转移时,也可能不需要转运程序就可以完成。
(二)关税
2014—2016年间,欧盟的适用税率基本保持不变。受ITA扩围的影响,相关产品的税率有所降低,欧盟整体的简单平均关税率也由2014年的6.4%微降到2016年的6.3%。实施税率与WTO的约束基本保持一致。欧盟最惠国税率结构变化详见表11.1。
表11.1 2014年与2016年欧盟最惠国税率结构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2017年欧盟贸易政策审议报告.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pr_e/s357_e.pdf.
分部门来看,欧盟关税结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业部门关税过高,平均水平较工业部门要高出两倍以上,峰值税率更是远高于工业部门水平,且非从价税的应用十分普遍。在所有的部门中,乳制品行业的平均关税最高,超过35%;其他关税较高的部门包括糖产品、动物产品等,见表11.2。
表11.2 2016年欧盟实施最惠国关税汇总 单位:%
续表
资料来源:2017年欧盟贸易政策审议报告.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pr_e/s357_e.pdf.
在税目分布方面,0~5%税率区间的条目数量最多,占所有条目的30.7%。整体来看,随着税率的提高,相应的税目数量逐渐递减,见图11.1。
图11.1 欧盟实施最惠国关税条目税率分布
资料来源:2017年欧盟贸易政策审议报告.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pr_e/s357_e.pdf.
欧盟是采用救济措施最频繁的WTO成员之一。2016年,欧盟出台了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新条例,主要将早先的条例和修正案进行了整合。为确保欧盟的公平贸易,欧盟于2016年11月通过了一项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提议,以市场扭曲为标准作为衡量倾销和补贴幅度的方法。[4]2016年,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活动总计73件,其中新启动调查15起,涉及部门为:13起针对钢铁生产部门,1起针对化学化工部门,1起针对其他部门;复检调查25起,司法审查33起。同期欧盟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总计136起,针对对象的区域分布为:欧洲非欧盟地区15起,亚洲地区112起,美洲地区7起,非洲地区2起。[5](www.daowen.com)
欧盟于2015年出台了新的保障措施条例。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条例一样,该条例基本上也是现行条例和修正案的整合。欧盟在审议期内未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但在2016年对一些钢铁产品采取监测措施。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SPS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随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指标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受到越来越多WTO成员的青睐。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TBT协议》)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两种形式。
为促进成员间就针对食物和饲料安全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沟通,欧盟建立了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该系统的标准程序于2013年发布,标准操作程序的发布能帮助成员在使用RASFF时更加规范和协调统一。
欧盟层面和成员层面都有欧盟技术性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许多程序均在欧盟层面实现了统一协调。根据WTO的《TBT协议》,欧盟有义务向WTO提交TBT通报。2017年,欧盟一共向WTO递交了101条TBT通报,其中7条为附录,其余部分为定期通报。SPS 方面,2017年,欧盟向SPS委员会递交了83条通报,其中30条为补充通报,其余部分为定期通报。
(五)政府采购
欧盟及其成员国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且欧盟理事会已经批准了《政府采购协议》,扩大了承诺的范围,为来自《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提供了进一步的市场准入机会。2016年1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针对国际采购文件,旨在促进全球公共采购市场开放,鼓励经济伙伴通过谈判方式放开本地公共采购市场准入。[6]
(六)区域自由贸易谈判
2013年TTIP谈判启动之初,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授权欧盟委员会进行谈判,但随着谈判的深入,成员国之间的分歧日益凸显。特朗普政府上台之后,TTIP谈判更是陷入了实质性中断。自2017年2月以来,美欧TTIP谈判完全停顿,处于搁置状态。作为全球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双方达成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将会对未来贸易规则的走向确立一个标杆。欧洲经济界对于拯救TTIP寄予厚望。欧洲舆论普遍认为,特朗普无法承受全面阻止自由贸易的后果,其有关贸易保护主义的言论只是为了提高谈判的筹码,争取有利于美方的经济约束条款。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特朗普政府虽然也承认美欧双边经济一体化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他坚持“美国至上”的原则,认为美欧双边架构应由美国主导,确保美国获益,从而改变美国在美欧贸易中长期遭受资本外流和贸易逆差困扰的不利地位。这种单边主义的思维方式,很难得到欧盟的认同。目前来看,美欧不仅不太可能在短期内重启TTIP谈判,而且很可能会考虑设计一套新的制度架构来代替TTIP。[7]
2.欧加自由贸易协定(CETA)成功签署
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始于2009年。2016年10月30日,双方完成谈判,成功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2017年2月15日,欧洲议会批准通过了 CETA。这一协定是欧盟同欧盟以外的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份自由贸易协定,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的国际背景下体现出了欧盟对自由贸易原则的坚持,也为欧盟接下来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供了参考。考虑到短期内缔结TTIP的可能性微乎其微,CETA对于欧洲经济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3.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稳步开展
2013年11月,中欧双方宣布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也是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代表成员国对外开展的第一个投资协定谈判。截至2017年10月9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已经进行了15轮磋商。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分析,双方意见距达成统一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分歧集中在:市场准入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竞争环境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环境与劳工条款以及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条款等问题。虽然从谈判情况看,中欧BIT谈判达成一致仍存在不小的困难,但对于双方而言,尽快达成投资协定无疑是推进双边合作的最重点安排,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对此寄予很大期望。
2017年6月1日—2日,第十九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上,中欧双方在会晤成果清单中指出,双方重申将以合作和务实的精神加快谈判,力争尽快达成一份富有雄心和平衡的成果,为双方投资者建立和保持友好、可预期且宜商的政策环境。
4.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
欧日双方于2013年3月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经过四年的谈判,2017年7月6日,双方共同宣布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了纲领性文件。根据协定的安排,欧盟与日本之间99%的贸易商品关税将被取消,双方将向彼此开放各自的政府采购市场。对于欧盟而言,推动与日本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为了扩大己方农产品出口市场,而协定达成使得欧盟几乎所有出口日本的农产品都将完全免税,但是在部分产品上设置了长达十年甚至十年以上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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