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准入谈判情况
在2016年10月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印度代表提出就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一般障碍举行研讨会,具体讨论模式4的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有成员要求印度以书面形式分享有关建议的更多细节,以便充分考虑。成员呼吁应对服务市场准入壁垒进行更广泛的审查,这些壁垒并不仅局限于一种供应模式。2016年11月16日的RD/SERV/135号文件详细介绍了理事会研讨会上关于模式4障碍的建议。2017年3月16—17日,相关成员在会议前进行初步磋商,提出要从范围、模式4的承诺和做法等多个角度来看待模式4。
(二)国内监管
自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2015年度报告以来,国内规制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WPDR)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3月17日、6月16日和6月20日,以及2017年3月16—17日举行了多次正式会议。在此期间,工作组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6条第4款继续开展国内规制纪律工作。2015年10月15日的会议重点讨论WTO第十届内罗毕部长级会议成果中纳入的透明度因素。虽然有些代表团支持此项决定,而且认为可以围绕WPDR主席以前的草案案文的透明度要素来建立,但还有代表团认为不应将国内规制的透明度纳入内罗毕成果。
2016年3月17日工作组会议期间,各代表团一致认为,根据GATS第6.4条的规定,工作组应进一步开展工作。有代表团指出,第一步可以是讨论目标和期望的结果。2016年6月16日,根据一组成员的提案,许多代表团就国内规制壁垒、成员目标、未来国内规制领域的可能内容以及WPDR工作的前进方向进行讨论。主席应成员的要求编写了一份非正式的摘要,介绍成员在会议上提到的可纳入国内规制纪律的内容。2016年10月6日,工作组发了两封成员的来函:一份关于“措施管理”的文字提案,另一份来自印度的来函提出了服务贸易便利化倡议。2016年11月25日,建议国内规制部门应只适用于承担具体承诺的部门,不应对任何计划的实施产生限制。范围规定的设计应包含一个内置的发展要素,共同提案国表示愿意进一步讨论与具体义务相关的其他能促进发展的要素。
最近的讨论在某些方面强调了成员对GATS第6.4条规定的国内规制的不同观点和方法。WPDR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由波兰人凯瑟琳·斯泰茨(Katarzyna Stecz)女士主持的会议。会议提出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激增正在改变社会和服务贸易的方式。因此,政府需要建立规制能力和保留政策空间来应对这些变化,使整个社会受益。此外,要在谈判中保持内部平衡,健全的规制措施将有助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但强调实现这些优惠取决于成员是网络服务出口商还是网络服务进口商。2017年5月3日,有成员提出应根据GATS第6.4条的长期授权强调WPDR应在国内规制方面开展工作,而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的国内规制是重中之重。此次会议上,主席认为各代表团的讨论是有益的,提出了各方面的问题,例如有关任务、范围以及模式4与国内监管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三)GATS规则谈判情况
自2015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以来,GATS规则工作组(The 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WPGR)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3月17日、6月16日和10月5日,以及2017年3月14日、3月16日—17日和6月16日举行正式会议。其中透明度(GATS第3条)、自由贸易区(第5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政府采购(第13条)和补贴(第15条)等被这些会议列入日程。此外,2016年2月,工作组举行了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磋商,讨论欧盟就未来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建议。在该领域中,进展由于谈判的总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方面的突破仍然有限。
关于紧急保障措施谈判(第10条)。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紧急保障措施的倡导者再次肯定了其按照GATS的内在授权继续在这一领域开展的工作。他们请各代表团就工作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4年举行的关于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型条款的专门讨论中发表意见。他们还回顾了其于2007年提出的赞成制定使用(07)1554号文件所载的紧急保障措施,并建议恢复可用于服务保障调查的统计来源和指标的技术讨论,但是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www.daowen.com)
关于政府采购谈判(第13条)。2015年10月,工作组讨论了欧盟在10月6日提交的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提案,建议成员交换信息,以说明其如何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处理外资控股的问题。后续会议中除了成员之间的这种信息交流之外,成员建议邀请秘书处研究在政府采购方面可能出现的歧视问题以及双边和区域贸易和/或投资协议。
关于补贴(第15条)。一段时间以来,WTO在这方面的讨论陷入了僵局,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想法或办法。理想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概念性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在哪些部门提供补贴,以及它们可能对服务贸易产生何种影响。
关于透明度(第3条)。GATS第3.3条规定了透明度义务,这种义务对于透明和运作良好的多边贸易体系至关重要。2017年3月,会议中有成员表示透明度义务下出现活动减少的趋势,可能与由许多成员参与的正在进行的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有关。秘书处的一名代表说,关于透明度,所公布的义务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且是非歧视的、易于获取的。成员还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的透明度。
关于自由贸易区(第5条)。关于服务贸易,古阿姆民主和经济发展组织(GUAM Organization for Democra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自由贸易协定第17条规定,缔约双方应为服务的国内市场开放创造条件,在互惠的基础上争取逐步取消限制,以创造条件在自由贸易区内免费提供服务。按照有关GATS的通报情况概述,成员同意每年更新一次。
关于收费(第4条)。收费应当合理、与主管部门发生的费用相称,不得限制或损害服务的供应。
关于允许跨国界信息流动的义务(第7条)。此活动还涉及数据隐私框架,成员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个人资料。成员不应仅仅因为其他成员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措施不同而在计划承诺的业务过程中对跨境信息流通(包括个人信息)施加障碍,这对促进服务贸易至关重要。
(四)最不发达成员服务豁免的实施
2015年11月2日举行了完全专注于最不发达成员服务豁免的专门会议。截至2016年末,2016年各成员共向委员会提交了23份关于最不发达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通知,在2017年3月与6月的会议上也对这一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豁免决议”的规定,超越GATS第16条规定的优先通知措施须经理事会批准。根据内罗毕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关于最不发达成员优惠待遇的决定,指示理事会在第36次会议之后迅速审议批准优惠措施,理事会考虑并批准了该次会议议程的通知。2016年11月2日,最不发达成员集团提出了对当时收到的通知的初步评估。2016年6月和10月,专家组进一步详细评估了欧盟和南非的提议以及土耳其的修订通知。2017年3月,乌干达代表以最不发达成员的名义表示,由于理事会已经发出的23项继续审查通知,各成员应该采取措施,补充豁免的目标、宗旨和精神机制。该集团期望这一机制能够帮助最不发达成员的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与其建立必要的伙伴关系。2017年6月6日,巴勒斯坦代表团根据《巴厘部长级决定》对其服务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以便向最不发达成员提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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