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关税配额,促进货物贸易稳步增长
1.制定《2017关税调整方案》,调整关税结构
2016年12月30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2017关税调整方案》,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对进出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进行了调整。
为了更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2017年对进出口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领域,新增有机无机复合肥、蛋类分选机、婴儿尿布和干羊肚菌等。调整后,2017年中国税则税目总数为8 547个,增加税目253个,其中因转版增加税目249个,因其他调整增加税目4个。[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两次降税共涉及280多项商品。[2]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税率的进口商品共822项,2017年7月1日起因实施信息技术产品降税,相应取消暂定税率17项,暂定税率将缩减至805项。其中,新增或进一步降低商品暂定税率的32项,调整暂定税率适用范围的1项。[3]为鼓励国内扩大生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国内已能生产但尚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4项商品适当提高了进口暂定税率,如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手机与平板电脑用物镜等。对国内已完全能生产和满足供应的3项商品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包括柔性印刷薄版、改性乙醇和丙烯酸钠聚合物。
2017年继续对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有关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和秘鲁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中国与东盟、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4]对有关最不发达成员实施特惠税率,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食糖、羊毛、毛条、棉花及化肥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和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5]
2.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当前加工贸易国际环境和国内发展条件的变化,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着力推动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合理统筹内外布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五项基本原则,明确到2020年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目标:延长产业链,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内陆延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6]
(二)高度重视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发展
1.印发《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推动服务贸易迈向新台阶,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其他38个成员单位,联合编制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列出12大类24个服务贸易发展重要领域;对重要领域的分类,总体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分类原则,综合考虑WTO关于服务贸易分类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服务贸易分部门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兼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贸易分类的对应性。
《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未来中国服务贸易及其重点领域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战略布局和保障措施等。提出完善发展体制、优化行业结构、壮大市场主体、培植创新动力、扩大开放合作、健全监督体系等要求,力争增强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促使服务贸易“走出去”,拓展服务贸易发展前沿。此外,《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还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促进体系、健全合作机制、强化人才支撑和加强统计考核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7]
2.鼓励服务贸易发展,公布指导目录
2016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商务部发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重点支持和引导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和视听服务等附加值较高和发展潜力较大的部分服务领域,坚持出口导向,以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等具有较大出口实绩或潜力的行业为主,注重政策衔接,与各行业引导支持方向和已经出台的行业指导目录相吻合,确保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兼顾公共安全,不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服务领域。
3.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ww.daowen.com)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2016年11月25日,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从招标机构注册办法、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信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初步建立了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信用监督、行政监督和智能监督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8]
(三)积极利用投资,优化营商环境
1.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资
积极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2017年8月,商务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具有极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22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的限制,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持续扩大开放的12个领域或者行业,特别是要求对这12个领域开放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二是制定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部老工业基地转移。三是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扩大对国家级开发区赋予投资管理的权限,支持有关项目落地,拓展引资空间,提升产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四是便利人才出入境,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五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对外商投资的服务水平。
2017年2月17日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增加鼓励外商投资条目228条,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开放开发。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方案确定的141项任务实施率达96.5%,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建议。[9]
2.减少外商投资限制,扩大对外开放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开放水平,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保留63条(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鼓励类有股比和高管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10]新版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符合中国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增的鼓励类条目包括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加氢站建设和经营,以及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等。
3.推动外商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营商环境
2016年,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大幅简化外资并购企业的手续,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巩固强化改革成效,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除少数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改变了实行30多年的“逐案审批制”,实现了对既有外商投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目前,95%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通过备案方式完成,办理时限由20多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外商投资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显著提升。[11]
(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1.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
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建设3年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2017年3月,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新方案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率先建立与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力争取得更多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成果。
2.新设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改革创新实践和探索,建设更多改革开放“试验田”,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2016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再设立7个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发展基础较好的国家级新区园区,每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都包含3个片区,面积在120平方千米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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